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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
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民事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履行监护职责的人称为监护人,受到监督和保护的人是被监护人。监护制度可以弥补民事行为能力不足,保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
监护人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监护人不得处分被监护人财产。
典型案例
长期虐待儿童,亲生母亲被依法撤销监护资格。【案号:(2014)仙民特字第01号】(最高院2016年发布)
基本案情:福建省仙游县某村村民林某甲(女)多次使用菜刀割伤年仅9岁的亲生儿子林某乙的后背、双臂,用火钳鞭打林某乙的双腿,并经常让林某乙挨饿。自2013年8月始,当地镇政府、村委会干部及派出所民警多次对林某甲进行批评教育,但林某甲拒不悔改。2014年1月,市妇联等当地多部门联合对林某甲进行劝解教育,林某甲书面保证不再殴打林某乙,但其后林某甲依然我行我素。同年5月29日凌晨,林某甲再次用菜刀割伤林某乙的后背、双臂。为此,县公安局对林某甲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6月13日,申请人当地村民委员会以被申请人林某甲长期对林某乙的虐待行为已严重影响林某乙的身心健康为由,向法院请求依法撤销林某甲对林某乙的监护人资格,指定该地村民委员会作为林某乙的监护人。审理期间,法院征求林某乙的意见,其表示不愿意再随林某甲共同生活。
裁判结果:县法院经审理认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履行相应的监护职责。被申请人林某甲作为监护人,未采取正确的方法对林某乙进行教育引导,而是采取打骂等手段对林某乙长期虐待,经有关单位教育后仍拒不悔改,再次用菜刀割伤林某乙,其行为已经严重损害林某乙的身心健康,故其不宜再担任林某乙的监护人。依照民法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撤销被申请人林某甲对林某乙的监护人资格;指定申请人当地村民委员会担任林某乙的监护人。
监护人资格的撤销
一、法定撤销情形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1、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例如,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被监护人等;
2、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如父母有吸毒、赌博等恶习,怠于履行监护职责,致使儿童面临严重危险等;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外出务工,未将监护职责委托他人,留下儿童独立生活致其于危困状态等。
3、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如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等。
二、有权申请撤销的个人和组织
1、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2、上述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三、诉讼程序
1、案件管辖: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由未成人住所地、监护人住所地或者侵害行为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审理期限:人民法院审理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比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在一个月内审理结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院长批准。
3、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受理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不收取诉讼费用。
四、监护资格被撤销扶养费义务并不免除
特别提示: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监护关系的终止
一、下列情形之一,监护关系终止:
1、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3、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4、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包括监护人资格被人民法院撤销,有正当理由向法院申请变更监护人并得到法院许可等。
二、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监护人范围
一、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当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二、成年人监护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同样需要监护。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其他近亲属;
4、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三、公职监护人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监护争议解决程序
1、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2、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3、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4、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结语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关爱亲人,帮助他人,请从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做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