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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劳动者,我们普遍熟知的,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且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那提到工时制度,除了前述列明的标准工时制,还包括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今天,我们主要来讲讲大家较为陌生的不定时工作制。让我们先来看看下面的小案例。
案例
陈某入职广州某公司,并在担任门店经理之日起,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直接注明了实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一直以来陈某与公司其他同职位的同事一样,每天根据公司排班表的安排遵循固定的上下班时间,并且严格按照公司考勤制度上下班。公司要求陈某每周周六必须上半天班,法定节假日也存在加班情况,但公司以不定时工作制作为其要求陈某超时加班的“挡箭牌”,拒不依法支付加班工资。陈某认为实际上公司对经理职位的人实行的是标准工时工作制。所谓的不定时工作制,只是公司拒不支付加班工资的借口。后陈某提起仲裁、诉至法院,该案历经了一审、二审。
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陈某任职门店经理期间实行何种工时制度。首先,案涉公司系零售企业,行业特点决定了其需要全年无休对外营业,尤其在周六日、法定节假日比平时客流量更大、工作量更多,陈某作为门店的管理人员,职责所限确实难以按标准工时衡量工作,其岗位确有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必要。其次,双方劳动合同已明确约定陈某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此外公司每年均通过《年度调薪暨备忘录》向陈某告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情况,并强调其待遇水平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相关,对此陈某从未向公司提出异议,应当视为双方已就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形成合意。再者,公司已就陈某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程序要件,合法有效。最后,陈某的排班情况是动态调整的,仍然符合不定时工作制弹性出勤的特征。综上,法院认定陈某任职门店经理期间实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陈某诉请确认其实行标准工时制,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加班工资的问题。如前所述,法院已认定陈某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故其诉请公司支付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以上案例中,法院认定双方实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且就加班工资不予以支持。那什么是不定时工作制呢?哪些人员适用该工时制度?其生效条件又是什么?实行该工时制度是否就无加班费可主张呢?下面我们通过相关法律知识来一同寻找答案。
一、何谓不定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需机动作业而采取不确定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也是中国现行的基本工作时间制度之一。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便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劳动法》、《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中均作出了相关规定。
二、哪些员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企业在对职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企业应根据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二)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三、不定时工作制下员工加班费的计算
根据原劳动部1994年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普通用人单位加班工资计算的相关规定。但同时通过查阅各省市的相关规定,可以发现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出台的法规政策是有所不同的:
(一)不计算加班时间和加班费。广东、江苏、安微、辽宁山东、北京等省市在其对应的工资支付条例中均明确提及“不适用”“不执行”用人单位就加班工资计算的具体规定;
(二)可以不计算加班时间和加班费。江西、天津等省市则是规定“可以不执行”相关规定;
(三)法定休假日工作有加班工资。上海在《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中则明确指出,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由企业安排工作的,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深圳市在《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修正)》第二十条亦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员工加班工资。
四、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程序要件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用人单位能否单方决定呢?显然是不能的!那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作了约定由是否可行?当然还不够!必须经过企业申请、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方才合法。
劳部发[1994]503号文件中曾明确规定,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具体到广东省,不同企业具体程序如下:
(一)一般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应报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二)省直属企业、部队企业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三)中央企业驻粤分支机构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已经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应将批复文件报送企业登记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五、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应提交材料
(一)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申请表,写明岗位(工种)的职能、特点和申请理由;
(二)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申请报告、实施方案、工时管理及工资支付规章制度。实施方案及规章制度需向本单位职工公示至少5个工作日,并提交公示反馈意见;
(三)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职工名册及职工签名表;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五)实行期满需再次申请的企业,应当书面报告上期实施情况;
(六)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仅针对广东省内的企业,就以上第一第三项列明的申请表、签名表模板可参照《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所附附件。
六、企业违法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应承担责任
企业应当建立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登记存档制度,且档案应至少保存两年。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也在不断加强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监督检查,也建立有企业执行工时情况定期检查和信息公布制度,并将企业执行工时制度情况纳入了企业信用监督机制。如果企业没有经过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便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之相关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法条链接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5修订)
第五条 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劳动法》(2018修正)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第三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六条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七条 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60.实行每天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4小时或40小时标准工作时间制度的企业,以及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全体职工已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企业,一般管理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人员除外)经批准延长工作时间的,可以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67.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
第二条 企业部分岗位因生产特点或工作性质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经企业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三条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需机动作业而采取不确定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第四条 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报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省直属企业、部队企业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中央企业驻粤分支机构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已经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应将批复文件报送企业登记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见附件一),写明岗位(工种)的职能、特点和申请理由。
(二)企业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报告、实施方案、工时管理及工资支付规章制度。实施方案及规章制度需向本单位职工公示至少5个工作日,并提交公示反馈意见。
(三)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职工名册及职工签名表(见附件二)。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五)实行期满需再次申请的企业,应当书面报告上期实施情况。
(六) 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016修正)
第二十三条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不适用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2010修正)
第二十五条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不执行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2007修改)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不适用本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
《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
第二十条 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不执行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
《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
第二十一条 除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以外,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
(二)休息日工作不能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基数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
(三)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基数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
第二十三条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不适用本规定有关加班工资的规定。
《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
第二十条第三款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执行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
第二十条 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在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上工作的劳动者,可不执行加班工资的有关规定。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十三、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由企业安排工作的,按本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修正)》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安排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员工加班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