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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所钟乐军主任律师、王绪根律师成功化解一起困惑当事人近二十载的离婚后财产纠纷,多年来一直压在心头的巨石终于落地,张老顿感如释重负之舒心。为表感激之情,张老家人特向我所赠送锦旗,给予“厚德崇法公正为民,调解有方不诉而胜”的高度评价。
一、案情简介
机关退休干部张老早年与李女士结为夫妻,婚后张老于90年代末参加政府组织的“房改”,并递交相关手续和资料用于购买位于广州某区的两处房产。2000年,因与妻子感情破裂,双方于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约定上述两处房产归张老所有,由张老以货币形式相应补偿李女士。此后,张老按照约定悉数支付补偿款,两处房产亦先后于离婚后两年内办理了权属为张老一人的房产证。
不久后,张老前往房管部门办理案涉房产转移登记,不曾想却被工作人员告知,房产登记档案中记录有配偶李女士的名字,意即房产为张老和李女士二人共有,张老办理房产转移登记须先同李女士办理析产或者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为证明上述房产归其一人所有,张老随后向工作人员出示离婚协议书以及离婚证等相关材料,但并不能得到工作人员认可,仍然被坚持要求先行办理析产或者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此后,张老多次寻求前妻李女士帮助,请求其配合办理案涉房产变更登记手续,但均被拒绝。尽管双方共同相熟的老领导出面,以及经过相关专业人士协调此事,最终也都未能解决问题,李女士坚持要求分得其中一套房产或支付对应补偿款。鉴于李女士要求过高,多年来房屋过户问题一直悬而未决,张老为此内心惴惴不安。
时间一晃就过去十几年,但张老心头的困惑始终无法释怀。随着年龄的增长以及身体状况的每况愈下,解决问题的需求更是日益迫切。
二、法律分析
为彻底、有效解决问题,依法维护张老的合法权益,不久前,张老家人前往广东四时律师事务所找到钟乐军主任律师,一一陈述了整件事情的来龙去脉后,请求钟律师团队代为通过诉讼途径维权,王绪根律师经安排一同经办此案。
经初步分析后经办律师认为,本案可有三种解决方案:
一是可以考虑通过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最终达成要求纠正房管部门在房屋登记(房产登记档案)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错误或者不当之处,从而确定案涉房屋的权属。本案中,张老申请购房时处于同李女士合法有效的婚姻期限内,当时提交了两人的相关资料,而后在房屋登记成功办理下来之前,双方又有效终止了婚姻关系并确定房屋归张老一方所有。为此,首先要查清当时造成档案登记信息和房产证记载情况不一致的原因,究竟是主管部门未及时提醒和要求更换、补充申请材料,还是当事人根本未就已经变化的情况予以说明和提出相应主张,又或者是当事人实际上已经提交了将房屋登记在一人名下的相关资料?不管是何主张,对此都需要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而案涉房屋登记行为发生于近二十年前,结合当事人陈述的本案其他事实情况综合分析,显然,相关证据的调查收集具有较大难度。
二是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依法就案涉房产确权。张老通过离婚,签订离婚协议并经民政部门登记备案,以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形式,向前妻李女士支付对价补偿后取得上述二处房产,在前妻后来又存有争议的情况下,张老依法有权起诉要求确认案涉房屋归自己所有,并由其前妻配合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相关文书的不规范性以及其他客观存在的情况等,离婚协议对案涉房屋相关情况的约定过于简单,造成房屋状况的描述同房产登记档案存在一定的出入,同样需要相关证据足以证实两处资料所指房屋均为相同的特定房产。为此,需要查阅相关历史档案,张老名下房产状况,以及需要有关部门配合出具证明还原当时有关情况等,而二十年后的今天,显然很多情况早已物是人非,且不一定能够得到有关方面的积极配合,因此需要想方设法克服一定困难。
三是继续同李女士谈判,以求最终协商和解。协商和解如果能够解决问题,自然是省时高效,且能够起到彻底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毕竟“一日夫妻百日恩”,谁也不想故意伤害对方。但和解的前提仍需取决于对方的意愿以及我方能够给出的条件,毕竟此前已经经历过多次协商谈判,并且已经耗时长达十几年时间的对峙。
听完分析后,根据律师的建议,张老及家人决定再次先尝试调解,但同时也表明并不放弃提起民事诉讼的相关准备工作。
三、调解经过
得到张老授权后,经办律师努力同李女士取得联系,诚恳道明来意并简单解释后,李女士原本抵触的态度一百八十度大转弯,话匣子顿时被打开,各种大倒苦水、抱怨、指责等接踵而至。耐心倾听完诉苦之后,律师对双方争议事件便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对李女士所述表示认同且示以同情,李女士激动的情绪也因此得到大幅缓解,随后律师才又对症下药向其询问了一些与本案相关的问题,尤其是询问其离婚时是否就案涉房产共同约定归张老一方所有,前夫是否已向其支付相应补偿款,以及其不配合办理变更登记的原因,等等。李女士对于约定房产归张老所有以及已经支付补偿款的情况并不予以否认,但表示其希望能够再获得其中一套房屋的对价补偿。为此,经办律师又适时向李女士解释相关法律的规定,告知其双方基于自愿合法签署的离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应当得到各方遵守,既然房屋已经约定归张老一方所有,自己也已经足额获得全部补偿款,再重提分得其中一套房产(或者主张一套房产的对价补偿)没有法律依据,但是如果李女士愿意配合办理房屋变更登记,因此产生的时间成本和交通费损失等费用,其可以提出合理要求。随后又不失时机向其征询是否有意向真正解决问题,以及有何要求,等等。同时表示,如果李女士不配合案涉房屋变更登记,极有可能会闹上法庭(并告知律师已经得到诉讼授权和进行了相关的准备工作),其最大的可能性是要面临败诉的风险,费时费力的同时,还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诉讼成本,且到时双方之间的关系亦可能更加难以修复,这显然也不是李女士所真正期待的结局。几番询问和交流之后,李女士几乎消除了原有的戒备心理,案件终于迎来调解的曙光,李女士这次显然具有和解的意愿,表示其愿意配合变更登记,且同时仅仅要求给与适当的补偿。
根据以上沟通协商情况,同时结合上述对本案的法律分析,以及相关证据方面可能存在不足的情况,且案涉房屋价值已然大幅上涨的客观事实,经办律师又再及时与张老及其家人沟通,从情理角度而言,建议张老一方在合理的范围内,可以考虑适当对李女士进行补偿,以迅速有效了解此案,况且任何诉讼均可能面临风险。
张老很快采纳了律师的建议。此后,经过多方商量,无数次对话沟通,不断说理释法,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李女士最终基本同意接受一万元人民币补偿的方案,答应配合张老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
房屋变更登记现场再生变数。李女士当场提出要求先拿到补偿款,才愿意配合签字办理手续;而张老则担心李女士不能积极配合相关的事宜,表示应当在成功办理变更登记后再支付补偿款,双方因此各执一词;加上李女士的女儿不停在一旁添油加醋,相关手续的办理工作顿时陷入停顿状态,前期调解工作也随时面临付诸东流的危险。经办律师急中生智,先是告知案外第三方(非当事人)不应过多干涉案件,以免当事人作出非真实意思的表示和决定,事实上破坏各方真诚有意调解的初衷;而后又告知当事人双方可以先行签订协议,如果一方违约不予支付补偿款或者不继续配合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应当向另一方以支付违约金的形式承担违约责任。多次沟通后,张老表示其愿意先行支付一万元的补偿款,以示其和解诚意。随后双方共同签订书面协议,李女士承诺如果不能积极有效配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愿意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张老支付方违约金。精诚所至,金石为开,两天后张老终于如愿拿到了完整意义上的房产证,尘封多年的心结终被解开。
四、办案心得
很多时候,矛盾冲突表面激烈,看似敌我相对、无法调和,其实并非苦大仇深,只是没有找准化解矛盾的切入点以及有效对话的契机。本案中,经办律师诚以待人,换位思考,获取当事人认同,积极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最终化解近二十年的历史宿怨和矛盾纠纷,整个过程中无不体现情、理、法的完美融合,更不缺失对公平、公正以及合理的追求,这正是本案矛盾纠纷得以有效化解的关键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