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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家孩子今年高三,为了应对高考日夜奋战。但是楼下邻居却热衷劲歌热舞、不断制造噪音,常常持续到深夜,严重影响到孩子的学习。尽管多次尝试沟通,寻求物业协调,邻居却始终狡辩这是她的私事,依然我行我素,每日紧锁大门、“歌舞升平”。请问我们该怎样合法处理这个“烫手山芋”,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答:遇到邻居频繁制造噪音,干扰我们正常生活时,除了向居委会、小区业委会、物业服务部门等各方投诉外,也可以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也明确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经过警告后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以此对扰民者起到震慑作用。
《民法典》施行后,生活安宁权更是被正式纳入到隐私法律保护体系。所谓私人生活安宁权,就是自然人享有的维持安稳宁静的私生活状态,并排除他人不法侵扰、侵害的权利。因此,反复、持续遭遇邻居噪声侵扰,还可以依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以安宁生活权受到侵扰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等法律责任。
应当注意的是,维权应当理性、合法,他人的隐私权同样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在取证的过程中,不要随意、非法进入他人的生活居所等私密空间、进行偷拍,更不要将拍摄的录像或者录音等资料非法公开,随意暴露他人隐私,以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六条 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一)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二)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 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
(三)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 噪 声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