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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今年我参与了公司内部举办的一场篮球友谊赛,在一次上篮时遭到同事大力封盖,使我落地后没站稳从而严重扭伤脚踝。由于比赛是临时组织的,而且众人都误以为我伤情较轻,直到比赛结束后才让人把我送到医院治疗。我住院一个月后伤愈返工,而期间的误工费用、医药费等损失没人愿意出面承担。回忆事发经过,我觉得同事不仅比我强壮很多,而且他的封盖动作又太大,是导致我受伤的主因,就打算向对方索赔。但是同事认为篮球比赛本身对抗性就很激烈,他也不是故意使我受伤的,所以拒绝赔偿我的损失。那么,我能否向该同事索赔呢?
答:篮球运动具有肢体对抗强、争抢激烈、跑动起跳频繁的特点,系具有一定人身伤害风险的文体活动。根据民法典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既然您自愿参加具有人身伤害风险的篮球运动,而该同事的封盖动作系篮球运动中合理防守行为,主观上又不具备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那么您就无法要求同事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了。
但是,您的公司作为篮球赛事的组织者,赛前未准备好安全防范措施,赛后也没有及时进行救治或者送院治疗,对您的伤情具有一定过错。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群众性活动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以,您可以依法向公司索赔损失。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