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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和更新,我们见证了无数高楼大厦的崛起,城市的面貌日新月异。然而,在这种繁荣的背后,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却逐渐浮出水面——小区高空抛物现象时有发生、屡禁不止。高空抛物事件犹如一把“高悬于城市之巅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对广大民众的生命与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威胁。
一、高空抛物的危险性
高空抛物会对他人的生命安全造成直接威胁。由于物体从高空坠落的速度极快,即使是很小的物体也可能造成严重的伤害甚至死亡。
例如,一个30克的鸡蛋从4楼抛下就可以让人起肿包,从8楼抛下就可以让人头皮破损,从18楼高甩下就可以砸破行人的头骨,从25楼抛下可使人当场死亡。此外,像烟头、菜刀、啤酒瓶、花盆、砖头、爆竹等物品,如果从高空抛下,其后果不堪设想。
高空抛物,轻者伤人,重者致命,其危险性不言而喻。此行为不仅损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高空抛物者更会被法律所严惩。高空抛物者不仅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同时可能面临行政处罚,一旦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财物损失,便可能踏入刑事犯罪的恶途,难逃法网。简而言之,高空抛物者必将自食其果,面临法律的严厉制裁。
二、高空抛物的刑事责任
天上掉下的未必是甘甜的馅饼
更可能是冷冽的菜刀!
这绝非空穴来风,而是活生生的事实
《刑法修正案(十一)》
于2021年3月1日正式施行
高空抛物
作为独立罪名施行的首日
江苏常州溧阳法院
就审理了首例高空抛物案件
被告人徐某某犯高空抛物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并处罚金2000元
该案是高空抛物入刑后的
全国首例判决
案例
2020年某日,三楼住户徐某某与王某某因口舌之争擦枪走火,怒火中烧的徐某某霎时从厨房操起一把菜刀。王某某见势不妙试图夺刀,却未能得手,眼见徐某某竟然将刀狠狠扔向楼下的公共租赁房区域。楼下的居民被惊动,愤怒地向楼上发出质问。听到质问声的徐某某,怒火更炽,再次冲进厨房抓起第二把菜刀。王某某再次试图阻止,但仍然功亏一篑。又一次,徐某某将菜刀疯狂地掷向楼下的公共租赁房区域。
四时说法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第一款:“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中,徐某某高空抛掷菜刀,虽未造成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但此举潜藏巨大危险,不容忽视。作为精神正常的成年人,徐某某应深知此行为对楼下居民的生命与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可能导致重伤甚至死亡以及重大财产损失。此外更恶劣的是,面对楼下居民的质问,徐某某不仅无悔意,反而再次抛掷第二把菜刀,显然主观恶性昭然若揭。据此,法院认定其高空抛物行为属情节严重,依法予以刑事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高空抛物罪纳入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高空抛物行为都只侵犯社会管理秩序,仅仅构成高空抛物罪一罪。高空抛物行为若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并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妨害社会管理,还可能触犯《刑法》其他相关规定,涉嫌构成过失致人重伤、过失致人死亡、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犯罪行为。
比如,对于抛掷物品的性质差异,导致的危险程度也有天壤之别。比如在本案中抛下一把刀往往只威胁到个体安全,假设抛下的是燃气罐等物品则可能引发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巨大危险,严重危害公共安全,高空抛物者则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经定罪,高空抛物者视犯罪情节轻则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重则面临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高空抛物的行政责任
高空抛物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可由公安机关依照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
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此外,今年8月
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提请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在修订草案中
明确将高空抛物
增列为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案例
2023年5月11日晚,深圳市福田区的李先生路过某小区时,突闻身后巨响。转身惊见一袋水果从高空坠落,散落四处。幸运的是,李先生躲过一劫,未受伤。他果断报警,福田警方通过细致查看公共视频和询问目击者后,迅速锁定违法者陈某某并成功将其捉拿归案。陈某某因高空抛物行为,福田警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法对其处以五日行政拘留。
四时说法
本案中,陈某某的高空抛物行为虽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即便未触及刑事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逃脱惩罚,陈某某仍然需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行政责任。
此外,假设高空抛物导致了人身伤害但尚未构成刑事犯罪,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肇事者可能面临最高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并需支付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根据2023年治安管理处罚法修正草案规定为三千元以下的罚款)。这样的法律制裁旨在强调,任何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的行为,都将受到应有的惩处。
四、高空抛物的民事责任
2021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
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
对高空抛物的民事责任
做了更明确的规定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审理了“民法典实施全国第一案”
被告黄某某因高空抛物
被判处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合计8.2万余元
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
案例
年近七旬的庾某某在小区内散步时,黄某某家孩子从自家阳台抛下一瓶矿泉水致庾某某受惊吓摔倒,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事件发生后,因双方沟通未果,庾某某向广州市越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某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
四时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本案中,高空抛下的矿泉水瓶虽未直接砸中原告庾某某,但因其巨大的危险性导致原告庾某某受惊倒地,最终受伤致残。这一后果与高空抛物行为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据此,原告黄某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五、高空抛物如何维权
如果被高空抛物砸伤,为了维权和索赔,可采取以下步骤进行:
1、第一时间报警并拍照:受害者被高空抛物、坠物砸伤或者物品受损后,应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120急救,尽可能地保持事发现场的原状,并拍照、录视频保留证据,积极配合案件调查;
2、寻找目击证人:如果现场有目击证人,可以请他们提供证言,证明高空抛物的发生和受害人的受伤情况;
3、收集医疗证据:受害人应及时就医,并保存好相关的医疗记录和费用清单,以证明自己的伤情和治疗费用;
4、排查可能的加害人:如果无法确定具体的抛物者,可以排查可能的加害人,例如附近的居民或建筑物使用人。可以请警方或物业协助排查;
5、委托专业人士进行维权:受害人可以委托律师或相关机构进行维权和索赔。
六、如何处理高空抛物、坠物
杜绝“高空抛物”人人有责,应当从小养成良好习惯。安全出行,同样应当采取措施有效预防“高空抛物”的潜在危险,建议尽量做到:
1、不要过于靠近墙体老化的高楼;
2、不在大型广告牌下长时间逗留;
3、刮风下雨等极端天气出门时,尽量避开高楼和广告牌,走较为空旷的地段;
4、关注路旁的警示牌通告,遇到施工、装修等有坠物风险的场所,应绕行或保持远距离行进;
5、建筑物使用人和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也应该加强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造成他人损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高空抛物罪】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
5.准确认定高空抛物犯罪。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性质,正确适用罪名,准确裁量刑罚。
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6.依法从重惩治高空抛物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1)多次实施的;(2)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3)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4)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7.准确认定高空坠物犯罪。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四)升放携带明火的孔明灯,有发生火灾事故危险,不听劝阻的;
(五)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有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危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征求意见稿)》
第十九条 【高空坠物无具体侵权人时物业服务企业的直接责任与法律适用】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造成他人损害,没有具体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认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第二十条 【高空抛坠物具体侵权人能够确定时物业服务企业的补充责任、顺位抗辩、法律适用及裁判主文】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行为人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坠落物品造成他人损害,具体侵权人能够确定且与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作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认定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在人民法院对具体侵权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二十一条 【高空抛坠物具体侵权人难以确定时物业服务企业与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责任顺位和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行为人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坠落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经公安等机关调查,民事案件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仍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被侵权人其余部分的损害,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适当补偿。
具体侵权人确定后,承担责任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向具体侵权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