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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经法院生效判决书确认的债权未得到清偿,却发现债务人无偿转让出资(股权),起诉要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书》。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四川省人蓝某,在2014年间先后借给某建设公司130余万元。借款到期后,建设公司未还本付息。蓝某将建设公司诉至某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建设公司向蓝某返还本金并支付利息。判决书生效后,建设公司未按期付款。蓝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过强制执行程序后,蓝某的债权仍未得到清偿。期间,蓝某调查到建设公司在2016年4月份将其在一家企业持有的价值上亿元的出资全部转让给一家信托公司,但《股权转让合同书》上并无转让价款的记载。蓝某认为建设公司故意逃避债务,无偿将出资转让他人,侵害了蓝某的合法债权,于11月间在海淀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在蓝某的债权范围内,撤销建设公司与信托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书》。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本案债权人蓝某的债权是130万元及利息等,这是其行使撤销权的范围,并且其时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债务人建设公司是否无偿转让出资是案件的审理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