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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误工费属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重要赔偿项目之一。2003年最高院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十七条中明确规定了赔偿项目包括误工费,在第二十条的第一款和第三款中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此司法解释只对有收入人员的误工费赔偿标准进行明晰,并无对无业人员的误工费的赔偿标准进行明晰。这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大大增加无业人员遭受人身损害后请求误工费的赔偿的难度。
二、观点
笔者认为,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我们可以将无业人员分为两种,一种为无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此人员不具备请求误工费的基本条件,所以不应主张该项赔偿。另外一种有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其目前虽然没有从事工作,但是不能完全排除其在不受伤害的情形下可能获得的工作机会。最为典型的为退休人员在家帮忙带小孩以及家庭主妇。此两种无业人员,虽无具体工作,但其劳动存在一定的价值,所以应当支持其主张该项赔偿。
在(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5071号中,法院支持了无业人员对误工费的主张:
原告罗某某诉称,2013年9月23日11时许,被告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本市浦东新区航头镇沿江村XXX号南侧机耕道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上述地点左转弯向北时,适逢原告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呈祥港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此,两车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两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现原告提出事故造成其损失为医疗费人民币34,030.50元、残疾赔偿金38,416元、误工费21,070元、护理费24,000元、营养费3,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鉴定费1,000元、交通费600元、材料复印费150元、衣物损失费300元、车辆损失费150元、后续医疗费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计138,916.50元,要求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后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起交通事故发生于非机动车之间,并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故对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本院确认由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关于被告对鉴定结论的异议,因其未提供反驳的证据,现无证据证明该鉴定结论有何不当之处,故本院对其异议不予采纳。而对于误工费这一主张,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事发时其所从事的工作情况。故本院比照本市下岗失业、无业人员,按照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分段计算),结合法医鉴定结论计算210日,确认为11,493元。
三、结论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对于无业人员请求误工费损失赔偿,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结合个案的实际作出适当的处理。在受害人具备劳动能力的情况下,应当首先考虑支持其误工费赔偿的请求,并按照具体情况确定赔偿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