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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2017年2月27日晚九点左右,天津市一商场发生一起两名幼童从高空坠落身亡的惨剧,当地警方通报,两名幼童是兄妹,事发时有家长陪同。此事引起网络关注。现场的民警告诉媒体记者,“事发时两名幼童均由孩子的家长抱着,一个孩子坠楼后,家长想要去拉孩子,结果失手导致另一个孩子也掉了下去。”多位网友认为,作为监护人,家长对两个孩子的死亡,负有一定的刑事责任。部分律师也认为家长对儿童坠楼身亡涉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笔者认为:该起事件属于意外事故,家长不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过失犯罪,是指行为人没有杀人的故意,但由于过失导致了他人死亡后果发生的行为。主要表现为有的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的死亡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他人死亡;有的表现为,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失,而是由于其无法预见的原因导致他人死亡的,属于意外事故,行为人不负任何刑事责任。
过失致人死亡罪和意外死亡事件具有以下的共同处:
1.客观上行为人的行为都引起了他人死亡的结果;
2.主观上行为人都没有预见这种结果的发生。
区分这两者的关键在于要查明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否应当预见,如果应当预见,但是由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而没有预见,则属于过失致人死亡。如果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而引起死亡的,就是刑法上的意外事件,行为人对此不应负刑事责任。
很明显,父母不可能预见到孩子坠楼死亡的结果:多数父母都是爱护疼惜自己的子女的,如果真预见到坠楼的后果,我想他们肯定就不会带孩子去逛商场了。鉴于法定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特殊的血缘关系,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责任的民事责任,在刑事法律中,并没有规定监护过失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针对这种情况,外国虽有相关承担刑事责任的案例,但是,根据我国国情,目前不宜适用,不宜搞刑事责任得扩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