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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全国范围内影响最大的事件莫过于山东聊城的“辱母杀人案”,案情大致是这样的:2016年4月14日,被害人杜志浩等十人组成要债团伙到苏银霞的企业要债,期间多次在接待室辱骂和侮辱苏银霞、于欢母子,并发生肢体冲突。警察接警后到接待室,正在劝说和协调时,于欢欲走出接待室,被要债团伙围住逼回室内,于是其拿起桌上的水果刀刺向要债人员,造成一人死亡、两人重伤、一人轻伤 。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
案件曝光后,社会反响十分剧烈,多数网友本着最朴素的正义观认为刺死辱母者无罪,但是真正回归法律层面,其是否真的无罪呢?对此,笔者谈谈自己的看法。
第一:于欢的行为对受伤的被害人构成正当防卫,对死亡的被害人构成防卫过当,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综合判决书及相关媒体报道还原的案情,刺杀发生前,被害人等要债人员已对于欢母子较长时间实施非法拘禁、殴打、侮辱、寻衅滋事行为,主要表现为:非法拘禁在接待室、威胁恐吓、殴打于欢、露出生殖器侮辱苏银霞,直至警察接警到来之后,苏银霞于欢母子二人仍未摆脱人身自由受到控制的处境,于欢欲走出接待室找警察时,被要债团伙逼回接待室,并用椅子杵着其往里退。由此可知,刺杀发生时,还害人等对于欢母子的殴打、侮辱行为虽已结束,但对其的非法拘禁行为仍在持续当中,且伴有拦截、恐吓行为和实施殴打行为的紧迫性,而这些非法拘禁行为、拦截恐吓行为,都是属于正在进行的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于欢是完全可以进行防卫的,判断于欢的防卫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亦即是否阻却行为的违法性),关键在于判断于欢针对不法侵害人的防卫行为是否超出必要的限度以致造成重大损害。综合本案案情,考虑到当时情况的紧急性和双方矛盾积累的烈性,笔者认为:首先,于欢对侵害人的非法拘禁、拦截恐吓行为是完全有理由进行正当防卫的,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的伤害结果(重伤两人、轻伤一人)并未明显超出必要的限度,构成正当防卫,阻却违法性,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其次,其对死亡的侵害人的防卫行为明显超出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应承担刑事责任——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需要明确的一点是,对于一般的非法拘禁、拦截恐吓行为,造成侵害人的重伤结果应被认为明显超出必要限度而构成防卫过当,但从本案而言,考虑到当时双方实力的对比(一挑十)和矛盾积累的烈度(事前长时间的受侮辱、殴打导致),于欢造成部分侵害人重伤的防卫行为并未超出明显必要限度,应属正当防卫。
第二:被害人的行为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寻衅滋事罪、侮辱罪、非法拘禁罪,应予以刑事追究。
在本案中,十人要债团伙使用非法手段进行要债,表现为:在工厂内摆桌吃饭喝酒扰乱生产经营秩序、对于欢母子实行殴打、拦截、辱骂、恐吓等行为、非法拘禁于欢母子、用鞋子和裸露生殖器的方式侮辱苏银霞等。这些行为严重的破坏了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也侵害到了于欢母子的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和人格尊严权,已涉嫌相关犯罪,应以刑事追究,不可因为其被害人身份而忽略其犯罪的嫌疑。
综上,笔者认为,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忽略了于欢的部分行为构成正当防卫,而是以其故意伤害致死的行为不构成无限防卫(特殊防卫)否定了其部分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存在不当之处。考虑到于欢只有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且被害人具有严重过错,对其处以无期徒刑明显量刑偏重。同时,由于本案被害人存在多项犯罪行为,亦应予以刑事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