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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在日常生活、工作中撰写文书时经常会用到一些词语和文字,而且这些词语和文字的用法很相近,不知怎么用才是正规的使用方法。针对不同的文体使用的严谨程度也有不同,最为严谨的是法律文书。如忘记了语文老师教的也不要紧,这里就介绍几个日常生活、工作中经常会用到的法律常用词语文字规范,以便广大读者、有关单位及个人在撰写公文等较为规范的文书时也可以参照适用。
一、设定,设立
“设定”和“设立”都可以用于权利、义务、条件等的设置。“设立”还可以用于成立或者开办组织、机构、项目等。
示例1: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反垄断法第三十四条)
示例2: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物权法第六条)
示例3: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食品安全法第四条)
示例4: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法第四十七条)
二、执业人员,从业人员
1.“执业人员”用于表述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证书,并从事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人员。
示例1: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法第二条)
示例2:注册会计师是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接受委托从事审计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的执业人员。(注册会计师法第二条)
2.“从业人员”用于表述在一般性行业就业的人员。
示例1: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二款)
示例2:从业人员有依法接受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教育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以上部分内容摘自《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