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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学会民间借贷起诉
一、原告起诉的基础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原告需要准备的诉讼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三、被告的确定
借款人即是被告,有两个情况需要注意:
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向债权人借款的,如果该借款用于借款人夫妻的共同生活,也有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可能,对于这种情况,一般起诉时把其配偶作为共同被告起诉以免遗漏被告;
2、在存在担保的情况下,一般将欠债人、担保人、抵押人、质押人列为共同被告以免遗漏被告。
四、管辖法院的确定
1、《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
2、《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4、《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5、《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综上所述,根据最基础的原则“原告就被告”,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或根据书面约定选择管辖地。此外,根据以上有关合同履行地的法律规定,有约定管辖的按照约定管辖,没约定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也即出借人所在地法院也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