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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来自梨视频的一段视频引发网友关注。10月8日,河南南阳,某中学举行手机销毁大会,几十部从学生没收来的手机被扔进水桶,用锤子猛砸砸烂。学校工作人员说,他们也是没办法,带手机到学校不交给老师,一旦被发现就要销毁:“家长都很配合,一切都是为学生好。”对此,网友们评论不一,有人认为只要家长同意,该砸就砸,表示支持;有人则不赞成用这种砸手机的方法,认为直接销毁手机过于偏激,毕竟是买手机花的是家长的血汗钱。
针对本次学校暴力销毁没收的学生手机事件中涉及以下法律问题值得我们思考:
一、学校制定的关于没收手机并销毁的规定的合法性问题
1.学校规定制定的主体是否合法?
因其内容涉及学生的财产权益,学校制定关于没收学生手机并销毁的规定时是否征得全体学生或者学生代表的同意?如果没有征得全体学生或者学生代表的同意,仅仅只是学校领导一拍脑门的决定就出台了相关规定,则因制定主体不合法而对学生不具有约束力。
2.学校规定制定的程序是否合法?
学校没收手机并销毁的规定是否公开征求过学生的意见?是否组织合法主体进行表决、是否达到表决要求、表决通过后是否告知学生或者在校园进行过公示宣传?如果没有经过这些合法程序,只是学校单方的规定,则因不具有合法程序导致无效。
3.学校规定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学校制定的没收学生手机并销毁的规定显然侵犯了学生的财产权益,与国家法律强制规定相违背,因而不具有合法性,因此不能以此作为处罚学生甚至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依据。
二、手机的所有权归属问题
中学生的手机不外乎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获得:
1.家长帮学生购买的手机;
2.家长换新手机后旧手机给学生使用;
3.学生利用自己存的私房钱或者自己挣的钱购买。
以上前两种方式都是家长对学生的赠予,自手机交付之日起,其所有权即归学生所有;后一种则因为学生自己的购买行为直接拥有手机所有权。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未成年学生享有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的权益。因此,除非学生本人授权或者同意,即便是家长也无权损害学生的财产权益,因此学校以家长很配合(况且这只是校方单方陈述,很多家长也是被学校绑架了意志不得不表示配合)为由,就可以无视法律规定,肆意损毁学生个人合法财产,显然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
三、学校单方面销毁没收学生的手机涉及的法律责任问题
1.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视频显示,此次被学校销毁的手机多达十几部,数量和金额方面很可能达到了上述立案标准,学校的行为涉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罪。
2.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学校没收并销毁学生手机的行为侵犯了学生对手机的所有权,依法应当赔偿,学生或者家长可以就此事同学校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话,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学校赔偿损失。
四、学校教育管理学生手段反思
教育不能以暴制暴,教育在于通过正面的引导让学生自己认识到自己沉迷手机的严重性,而不在于采用暴力违法手段销毁手机。即使出发点是好的,也不能用如此粗暴的方式处理,起不到教育的作用,反而会让学生们不尊重法律,得不偿失,“用违法侵权的方式教育学生,何谈培养守法守纪的合格公民?”针对青少年学生的教育管理,我们教育机构应当更多一些耐心、爱心和关心,应当反思深层次的教育改革问题,而不是采取封建教条的手段,教育不是以暴制暴,教育一定是树人灵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