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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3年6月5日,被告人唐某某与黎某电话联系后,找到被告人马某某,商定以每克人民币350元的价钱将5克冰毒贩卖给黎某,被告人唐某某可从中获利人民币50元。当日16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唐某某以人民币1750元的价格将1小袋冰毒贩卖给黎某后被抓获。公安民警当场缴获上述毒品及毒资。
被告人唐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1、公安机关在本案侦查中实施特情隐匿侦查,促使了被告人唐某某犯罪是违法的;2、因特情引诱,促成被告人唐某某产生犯意,并进行所谓的犯罪,不符合三阶层犯罪构成的该当性,故不构成犯罪;3、被告人唐某某的行为,不能排除其帮助黎某某购买毒品的行为,为一个吸毒人员购买自己吸毒的量小毒品,又没有从黎某某身上牟利,并不当然构成犯罪。
法院裁判: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辩护人提出本案收集的证据不合法主要是基于侦查机关运用了特情,但法律明确规定使用特情进行侦查,是侦破毒品案件的有效打击手段,是合法的,且侦查机关在收集证据过程中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其质证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该辩护意见明显与《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中规定“运用特情侦破案件是有效打击毒品犯罪的手段”相矛盾,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相矛盾,不符法律规定,该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本案存在特情引诱、毒品未流入社会等其他辩护意见,本院在量刑时综合予以考虑。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唐某某无视国法,贩卖少量毒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某、唐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最终被告人马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唐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特情引诱的种类及对定罪量刑的影响:
特情引诱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1.犯意引诱。犯意引诱是指行为人本没有实施毒品犯罪的主观意图,而是在特请诱惑和促成下形成犯意,进而实施毒品犯罪,对具有这种情况的被告人,应当从轻处罚。无论毒品数量多大,都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2.数量引诱。数量引诱是指行为人本来只有实施数量较小的毒品犯罪的故意,在特情引诱下实施了数量较大甚至大到可判处死刑数量的毒品犯罪,对具有这种情况的被告人,应当从轻处罚,即使超过判处死刑的毒品数量标准,一般也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3.间接引诱。间接引诱是指受特情引诱的嫌疑人又引起没有犯意的其他人实施毒品犯罪或加大数量实施毒品犯罪的情形。间接引诱是由于特情引诱而发生的不良后果,与特情引诱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对被告人也应酌情从轻处罚。
4.提供机会型引诱。提供机会型引诱是指行为人本来就有毒品犯罪的故意和行为,特情引诱仅仅是给行为人提供了机会或条件,进而发生了犯罪。这是最普遍和最为常见的合法诱惑侦查。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有毒品在先,其本来意思表示是出卖毒品,其毒品不是卖给张三就是卖给李四。特情的介入,无非是为其贩卖毒品提供一个机会和交易对象,而与其犯罪意图的产生与否无关。对此种情形,应当按当事人本来意思和行为处理,不从轻处罚。
律师对特情介入毒品犯罪的辩护策略:
1.根据特情介入是否履行法定程序作程序性辩护
2.根据特情介入程度不同作罪轻辩护
3.根据特情引诱对案件的实质影响做无罪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