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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情况
被告人吴某自2016年3月入职涉案公司,7月开始任其中一个销售组的组长,8月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吴某所在的公司内部成立了一线销售部、二线销售部、监听组、跟单审单组以及财务后勤等部门,利用网络平台等媒体投放广告,推销声称具有壮阳功效的“英国卫裤”产品,在全国范围内吸引顾客购买,待取得被害人联系方式等资料后,由一线销售部的业务员以电话营销的方式与客户联系,并将获取到的被害人资料通过公司的K8业务系统转给二线销售部,再由二线销售部的业务员假冒“英国卫裤效果中心”、“英国卫裤效果调查中心”等部门员工的身份,以向客户回访英国卫裤的使用效果为由与被害人联系,针对被害人的身体状态进行虚假诊疗,诱骗被害人对自身的身体状况和产品功效上陷入错误的认识,从而一步步购买本不需要、没有相应宣传效果的高价产品。经公安机关侦查审计,包括被告人吴某在内的该公司的119名被告人共骗取682名被害人货款共计人民币768万余元。
案件处理
吴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第一时间找到了钟乐军律师,听完了钟律师细致的判断和分析,家属很快就委托了钟律师为吴某进行辩护。钟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到看守所会见了吴某,就案件的相关细节进行了详细的询问,此后,根据办案进度三次到办案机关进行阅卷,就相关案情和阅卷了解的情况向办案机关提交了数次法律意见书。在历时一年的办案过程中,钟律师通过近十次的会见和多次仔细的阅卷,充分熟知了案件详情,并就公司诈骗金额、吴某的个人诈骗金额、其所领导的小组的诈骗金额进行了统计,就公司资质、产品资质等相关情况进行了查询和确认,等等。
2017年8月,本案在广州市某区法院进行审理,在庭审中,钟律师依法为被告人吴某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被指控的诈骗数额过高,应当以有对应被害人陈述的报案金额为基准进行计算,减去无法对应被告人和未经诈骗而购买产品的数额。被告人入职之前公司发生的诈骗金额也不能由其负责;2,被告人在本案共同犯罪中处于辅助地位,起次要作用,为从犯。其在公司地位低,领导的小组业绩也较差,只领取了工资而未参与分赃;3,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较小;4,如实供述罪行,一贯表现良好……等等。庭审结束后,钟律师还向法庭提交了十多页的书面辩护词。
案件结果
2017年9月,广州市某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吴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在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因为共同犯罪诈骗768万余元的情况下,钟律师通过有理有据的辩护工作,成功为被告人争取到了最轻判决。相对于本案其他被告,被告人吴某的刑期基本上为十几位组长中最低,甚至低于部分组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