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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网络上爆出北京红黄蓝幼儿园教师虐童案件,据多名幼儿家长反映,北京朝阳区红黄蓝幼儿园(新天地分园)老师对幼儿扎针、喂药片,且幼儿身上被发现有针眼,该园教师涉嫌虐童。不久前,上海携程亲子园同样被爆出虐童事件:该园教师存在多次挥手拍打或推搡孩子身体的动作,并强迫孩子吞食疑似芥末的物体。频繁爆出的虐童事件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大愤慨,为此,我们通过检索“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相关法院判决,从少有的五个案例来看看虐待儿童的成本到底有多高。
这五个判决分别是:
吉林省四平市王璐,孙艳华虐待被监护、看护人案(案发地:四平市铁西区“红黄蓝”幼儿园)
吉林省四平市宋瑞琪,王玉皎虐待被监护、看护人案(案发地疑似四平市铁西区“红黄蓝”幼儿园)
辽宁省建平县王某某虐待被监护、看护人案
河北省石家庄市宋某虐待被监护、看护人案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任靖、刘志娟虐待被监护、看护人案
大致特征:
案发地:都在幼儿园内。
作案人:都为幼儿园教师。
作案对象:都针对幼儿。
作案手法:4例针扎,1例殴打。
判决结果: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1例适用缓刑,3例并处禁止一定期限内从事看护工作。
会让公众感到遗憾的是,囿于刑法第260条规定的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最高刑期仅为3年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于造成重大、恶劣社会影响的虐待儿童案件,对犯罪行为人的惩罚也一般仅限于此。在虐待儿童案件中,除了身体创伤之外,对幼儿造成的心理创伤恐怕是最为深刻、最难治愈的,而即使虐童者被检察机关起诉至法院,碍于现行法律规定,被害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是无法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主张的,只能尝试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那么问题又出现了,在另行提起的民事诉讼中,被害人又将面对一系列问题:首先,判决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条件较为严格;其次,即使法院支持被害人方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在司法实践中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普遍也不高;第三,循民事诉讼途径所耗费的财力(诉讼费、律师费、误工费等)、精力较大,并且将存在持续的心理压力,相对于所能获取的赔偿,诉讼的各项成本较高。总而言之,在虐待儿童案件中,虐童者的犯罪成本不高,相反,被害人的维权成本却不低,要遏制虐童案频发的趋势,可能还需要在法律上作出进一步完善。
附相关判决:
王璐,孙艳华虐待被监护、看护人案
案号:(2016)吉03刑终369号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璐、孙艳华案发前就职于原四平市铁西区“红黄蓝”幼儿园,二被告人均系该园红三班教师。自2015年11月起至案发,王璐、孙艳华二人在四平市铁西区红黄蓝幼儿园红三班教室内、卫生间等地点,多次恐吓班内幼儿,并使用针状物等尖锐工具将肖某2等多名幼儿的头部、面部、四肢、臀部、背部等处扎伤。经鉴定,幼儿体表皮肤损伤存在,其损伤特点符合具有尖端的客体扎、刺所致。
法院认为:上诉人王璐、孙艳华身为幼儿教师,多次采用扎刺、恐吓等手段虐待多名被监护幼儿,情节恶劣,二上诉人的行为均构成虐待被监护人罪。关于二上诉人及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经查,本案多名被害幼儿家长在同一时间段内均发现幼儿体表有针刺伤痕,以及部分幼儿(3-4岁)受到伤害后本能表述的证言、监控录像、法医鉴定意见及部分幼儿受伤部位图片等直接和间接证据,证实的内容一致,相互印证,已经形成证据链条,足以认定二上诉人多次虐待多名幼儿,情节恶劣,故对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审判决:判决被告人王璐犯虐待被监护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孙艳华犯虐待被监护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
宋瑞琪,王玉皎虐待被监护、看护人案
案号:(2016)吉0302刑初138号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玉皎、宋瑞琪案发前供职于四平市铁西区某某某幼儿园,系红一班教师。2015年11月起至案发前,被告人王玉皎、宋瑞琪在四平市铁西区某某某幼儿园红一班教室及卫生间处,多次使用缝纫针等工具将陈某某、邵某某等多名儿童头部、口腔内侧、四肢、臀部、腿部等处扎伤。经四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等幼儿体表皮肤损伤存在,其损伤特点符合具有尖端的客体扎、刺所致,其中被害人高某某、王某甲、张某某三人身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玉皎、宋瑞琪身为幼儿教师,多次采用扎、刺、恐吓等手段虐待被监护的幼儿,情节恶劣,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虐待被监护人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玉皎、宋瑞琪犯虐待被监护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
判决:一、被告人王玉皎犯虐待被监护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 二、被告人宋瑞琪犯虐待被监护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
王某某虐待被监护、看护人案
案号:(2017)辽1322刑初101号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系建平县黑水镇金萌幼儿园教师。2016年10月份王某某因其所看护的“芽芽”班的孩子们吵闹、蹦跳、不睡午觉等多种原因,便用幼儿园内的别针多次扎赵某某、宣某某、王##、鹿##、霍##、张##六名幼儿的脚部,造成六名幼儿脚部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宣某某右足心、足背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赵某某右足心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霍##右足心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王##左足心部损伤为轻微伤。据此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对其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多名幼儿实施虐待行为,其行为构成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幼儿园教师对其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六名幼儿实施虐待行为,其行为构成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其提出的对被告人王某某可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不予采纳。
判决: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二、作案工具别针一枚予以罚没。 三、被告人王某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之内不得从事幼儿教育工作。
宋某虐待被监护、看护人案
案号:(2017)冀0102刑初127号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28日下午,被告人宋某在担任石家庄市长安区某幼儿园生活老师期间,因厌烦孩子们闹腾,使用大头针对被害人王某1、王某2、王某3、刘某1等人进行针刺、恐吓,对孩子们的身心造成严重伤害。
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某身为幼儿园生活老师,违背职业要求,采用针扎、恐吓方式虐待多名被看护幼儿,情节恶劣,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某犯虐待被看护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宋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判决:被告人宋某犯虐待被看护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禁止从事看护工作三年。
任靖、刘志娟虐待被监护、看护人案
案号: (2016)内0105刑初516号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26日至2016年5月10日期间,被告人任某、刘志娟作为本市赛罕区香榭花堤启辰幼儿园的幼师,以被看护人幼童刘某淘气、不好管为由,多次殴打被害人刘某,致使刘某出现脸部红肿有挫伤、流鼻血等症状。经法医鉴定,其面部软组织挫伤,符合三部两院《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2.5c)之规定,应评定为轻微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任某、刘某未成年人负有看护职责期间,多次故意伤害被看护人身体健康,致被看护幼童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虐待被看护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查证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鉴于案发后二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父母的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且二被告人户籍所在地司法局对二被告人进行评估后,同意接收二被告人接受社区矫正,故依法可以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
判决:一、被告人任某犯虐待被看护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二、被告人刘志娟犯虐待被看护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三、禁止被告人任某、刘志娟在一年内从事看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