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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钱某与梁某1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年××月××日在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年××月××日生育女儿梁某2。因双方感情不和,钱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院提起离婚诉讼,该院作出(2015)珠金法民一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判决准予原告钱某与被告梁某1离婚;离婚后,婚后女儿梁某2由被告梁某1抚养,原告钱某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每月负担女儿梁某2的抚养费人民币700元,直至女儿梁某2年满十八周岁为止。2016年5月,钱某以梁某1一直处于无业状态、嗜酒成性;曾患有精神疾病,一直需要靠药物控制,一旦停药就会出现幻觉和暴力倾向;家中只有一位从事农务的60岁母亲维持开销,工作忙没有时间照顾女儿梁某2;寒暑假期间经常只有女儿一个人在家中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变更女儿梁某2抚养权由钱某抚养。
【法院裁判】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从本案查明情况看,被告梁某1患有精神分裂症、酒依赖,对与其共同生活的女儿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综合本案案情及原、被告的实际情况,从有利于女儿梁某2成长的角度出发,本院认为变更由原告钱某抚养女儿梁某2更为适宜。遂判决:原告钱某与被告梁某1的婚生女儿梁某2变更由原告钱某抚养。
【律师说法】
父母双方离婚后,如果想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根据父母双方或子女的实际情况的变化,依法予以变更。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是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基本原则。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父母离婚后,有下列情况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