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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高速发展,婚姻家庭纠纷也日益增多,对于婚姻,大部分人选择不再将就,改革开放 30多年以来,中国人的婚姻观念发生巨大的变化,离婚率也逐年上升。笔者就选择协议离婚中关于离婚协议的法律适用以及效力问题浅谈几点观点,仅供参考。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或者意见。离婚协议书则是离婚协议的书面形式,《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规定,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关于离婚协议的法律适用问题?
离婚协议的内容不是单一的,而是复合的,其内容涉及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有关财产的分割、子女由谁直接抚养及抚养费的承担、探视权的约定等等,既包括人身关系,也包括财产关系。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可以明确的一点是离婚协议中关于人身关系的部分(即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子女的抚养权及抚养费的承担)是不适用《合同法》,应由《婚姻法》、《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调整。《合同法》的上述规定排除有关身份关系协议的适用是基于这类协议与人身密切相关,而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部分或单独的财产分割协议是夫妻之间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签订的,若仅涉及财产处理问题,与身份关系无关联,关于财产分割部分可以适用《合同法》。
关于离婚协议效力存在争议的几种情形:
1、离婚协议的生效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定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结合第八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可见,建立或解除婚姻关系除了需要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即真实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包括发放相关证件。离婚协议的效力,不但要有一般协议的有效要件,还需要具备法定登记机关的登记(包括发放相关证件)这一特定形式要件,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
2、登记离婚后财产分割条款可否撤销或变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确实有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的地方。由于离婚双方毕竟有过夫妻名分,共同生活过一段时间,可能还育有子女,在订立共同财产分割协议时,除了纯粹的利益考虑外,常常会难以避免地包含一些感情因素。所以,关于协议可否撤销或变更时,不能轻易将协议中一方放弃主要或大部分财产的约定认定为‘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而予以撤销或变更。夫妻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当事人通过离婚协议放弃了全部或大部分财产,以“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为由予以变更或撤销不应被准许,应当考虑到离婚协议的特殊性。
3、离婚协议生效后,一方或者双方违约不履行协议如何处理
关于上述问题,笔者举一案例浅述,林女士与其前夫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其共同购买的房产归女方所有,由女方于某年某月某日前补偿男方10万元人民币。办理完离婚登记手续后,女方先支付了2万元人民币给男方,但事后男方拒绝配合女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此事因此搁置,女方也未继续支付剩余补偿款,几年后女方要求男方配合自己办理过户手续,自己将剩余补偿款支付给男方;男方要求女方不仅需要支付剩余补偿款,还要求女方赔偿这几年房屋增值部分的损失给自己才同意过户。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林女士如何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林女士可以就其前夫不履行财产分割协议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本案中存在一个争议性较大的问题,林女士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全部补偿款,是否需要赔偿男方关于房屋的自然增值部分损失?
笔者认为林女士不需要赔偿房屋的自然增值部分损失。
(1)上述案件中的财产分割协议属于双务合同,林女士有支付补偿款的义务,而其前夫也有配合林女士办理过户手续的义务,在林女士支付了部分补偿款后要求其前夫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但其前夫未曾配合办理,其行为构成违约;林女士可以行使不安履行抗辩权而拒绝支付剩余补偿款项,而其不支付剩余补偿款的行为并不构成违约,其行为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
(2)林女士的前夫要求林女士赔偿房屋自然增值部分损失,其诉求类似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买方认为卖方违约,损害了自己履行合同后可获得的利益而要求赔偿自己的损失,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那么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条款属不属于可获得利益的合同呢?夫妻财产分割协议应当不属于可获利益性合同,其财产分割不同于一般交易行为,不等同于买与卖的关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是双方因感情破裂后在离婚过程中对共同财产的处置行为 ,不应适用合同法中的上述条款,林女士与其前夫因履行财产分割协议而产生的纠纷应适用一般债权债务之相关规定,即使林女士的行为构成违约,也应仅承担因逾期付款而产生利息的违约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合同合同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定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四条规定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八条规定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