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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情侣们秀恩爱的方式很多,除了精致贴心的礼物,还有“简单粗暴”的心意——转账、红包。但是,一旦分手,该转账能否要回来?以什么样的理由要回来呢?笔者以下面的具体案例为大家进行法律分析:
一、案情经过
赵某勇与黄某梅的婚姻经历均为离异,双方于2015年1月建立恋爱关系,双方在恋爱期间未同居生活,也未相互拜见各自的父母。2015年1月30日晚上23时42分许,黄某梅在微信中提出要求赵某勇在2016年春节前买一辆与其前男友李英福买的相同款式宝马牌汽车供其使用。2015年2月21日、26日,赵某勇从其中国工商银行成都春熙支行账号××××向黄某梅的账号××××分三次共转款33万元用于购买小汽车。黄某梅在收到赵某勇的转款33万元后,于2015年2月27日用该款项购买了一辆宝马BMW320i3X11轿车,该车辆登记号川A×××××,价税合计为405000元,该车以黄某梅母亲沈某某的名义进行购车并办理登记手续,而贷款由黄某梅负责偿还,车辆由黄某梅占有使用。购买车辆后未满一个月,黄某梅把赵某勇微信拉黑,双方终止恋爱关系。赵某勇向黄某梅讨要33万元未果,遂把黄某梅、沈某某起诉的法院,要求:1.判令黄某梅、沈某某向赵某勇返还不当得利33万元;2.判令黄某梅、沈某某向赵小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本金33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本金之日止);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黄某梅、沈某某承担。黄某梅辩称该款项为赵某勇对其在恋爱期间的赠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规定,不属于不当得利。
二、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赵某勇向黄某梅转款33万元用于购买小汽车的行为性质如何认定及该款项是否应当返还的问题。本案中,赵某勇向黄某梅转款33万元购买小汽车的预期目的为建立稳定的恋爱关系及结婚,因黄某梅不愿意继续与赵某勇建立稳定的恋爱关系,在双方不能建立稳定的恋爱关系而分手后,黄某梅继续占有该款项购买小汽车已丧失合法根据。因黄某梅已用该款项购买了一辆宝马牌汽车,登记车主为其母亲沈某某,但沈某某并未实际占有该车辆,该车辆由黄某梅占有使用。因赵某勇的预期目的不能成就,而黄某梅取得利益致使赵某勇遭受损失,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根据利益平衡的民事法律原则,双方成立不当得利的债权债务关系。赵某勇有权请求黄某梅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而黄某梅负有返还的义务。
一审判决后,黄某梅不服,依法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赵某勇基于建立稳定恋爱关系的目的转款33万元给黄某梅购车供其恋爱期间使用”这一事实的发生具有高度盖然性,符合普通人理解的恋爱期间的经济往来规律。黄某梅认为争议款项系赵某勇无条件赠与的证据不足,其主张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黄某梅在与赵某勇的恋爱关系结束后继续占有使用争议款项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综上,黄某梅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三、律师说法
1.在赵某勇转款时,黄某梅具有取得争议款项的法律根据。从赵某勇转款的背景来看,黄某梅在与赵某勇确立恋爱关系后不久要求赵某勇出钱为其购买与其前男友买的相同款式的汽车。黄某梅提出要求的前提是二人存在恋爱关系,而赵某勇转款时,明知款项的去向及用途,因此,黄某梅领受争议款项时,是具有法律根据的,属于附条件的赠予。
2.双方恋爱关系终结时,黄某梅取得争议款项的法律根据已消失。黄某梅与赵某勇的恋爱关系持续时间较短,双方未建立稳定持续的恋爱关系,黄某梅使用案涉款项的条件消失,即黄某梅失去了使用案涉款项的法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因此本案在黄某梅和赵某勇恋爱关系终结后,判令黄某梅返还不当得利33万给赵某勇符合我国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