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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四时律师事务所:曾涛
(一)问题的提出
李先生的父亲这一辈只有两兄弟,其父亲已于两年前过世,其父亲的兄弟(以下称李伯)今年刚过世,膝下无儿无女,李伯的配偶亦在一年前过世。李伯过世后,留下若干存款和数套房产,李先生为其料理后事后,考虑到其为李伯在世上的唯一亲人,便着手准备将李伯的遗产继承到自己名下。然而,在跑遍多个机关单位之后,李先生发现,其并非李伯的合法继承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无法直接继承李伯的遗产,李先生遂找到本律所进行咨询,希望通过合法手段获得该部分遗产。
(二)评析
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法定继承人包括以下两个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没有遗嘱和遗赠抚养协议的情形下,依照法定继承程序,处于这两顺序之外的其他亲人并非法定继承人,一般情况下没有继承权。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无法定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然而,作为被继承人生前的不在法定继承人顺序的其他亲人,若是与被继承人有比较紧密的关系(如已负部分扶养义务、长期关心照看、积极料理后事等等),但囿于法律的规定、被继承人未来得及立遗嘱等原因而无法继承该部分财产,不单对该其他亲人不公平,而且也不利于社会良好道德风尚的颂扬。
那么,在被继承人已无法定继承人又无遗嘱的情况下,其财产是否可以由不在法定继承人序列中的其他亲人继承呢?答案是肯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复函,尽了生养死葬义务的非法定继承人,可依照我国继承法第14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的规定,适当分得遗产。对此,我们也不难从理论上找到支撑这一观点的依据:继承权的取得一是可以基于天然的或拟制的近亲属关系,二是可以基于被继承人的自身意愿。其他亲人虽不属于法定继承人,但毕竟与被继承人有一定的血缘亲属关系,若其履行了部分扶养义务和治丧义务,亦可推定将被继承人部分或全部遗产分配给该其他亲人并不违背被继承人的自身意愿,其获得与法定继承人同等的获取遗产的权利亦在继承法的立法目的以及世俗情理的范围之内。
(三)可行方案
李先生可先向人民法院申请要求认定被继承人的财产为无主财产,在认定为无主财产或者当地民政局、村委会提出财产请求之后,再提起继承权诉讼,提交其对被继承人进行了养老送终行为的证据,要求法院依据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判决分得李伯的全部或部分财产。
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继承人死亡后没有法定继承人,分享遗产人能否分得全部遗产的复函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1)民请字第21号关于沈玉根诉马以荣房屋典当一案的请示报告和卷宗均以收悉。
经研究认为,沈玉根与叔祖母沈戴氏共同生活10多年,并尽了生养死葬的义务。依照我国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可分给沈玉根适当的遗产。根据沈戴氏死亡后没有法定继承人等情况,沈玉根可以分享沈戴氏的全部遗产,包括对已出典房屋的回赎权。至于是否允许回赎,应依照有关规定具体情况妥善处理。
以上意见,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