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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类案件一直是民商事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又以离婚案件为主。而在各类离婚案件中,往往牵扯到让当事人最关心的莫过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男女结婚,一般都会选择购买属于彼此共同的房屋,但在经济快速发展的社会,购买房屋并非易事,尤其对年轻人而言。为了子女有个舒适安稳的家,父母会用其一生积蓄为子女购买房屋,看似幸福的开始,婚姻却也往往敌不过岁月的打磨,很多人因各种各样的原因选择离婚,此时,由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如何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值得商榷。
案件简介:谢某和李某原系夫妻关系,2016年8月10日经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而后,原告谢某向该院起诉,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即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一套房屋。该房屋系谢某父母拆迁安置所得房屋,于2015年5月12日登记在谢某个人名下。
法院判决:鉴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原系谢某父母拆迁安置的房屋,且仅登记在谢某个人名下,故应当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和《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认定该争议房屋系谢某的父母亲赠与给谢某个人的财产,而非赠与给夫妻的共同财产,故李某无权要求分割该房屋,该房屋应归谢某个人所有。
律师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结合《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具体内容,可作以下汇总:
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主要有三种:1.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夫妻双方的;2.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原则上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3.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果出现1.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2.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3.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按照婚姻法第18条第3项的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焦点问题往往复杂多样,并非轻易能够辨别,但究其到底,我们会发现,在已有证据相互佐证形成的完整证据链的前提下,充分结合社会经验等,出现争议的房屋终会有明确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