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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辞退员工需注意哪些特别事项?
随着时代的发展,公司会结合社会的需求并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辞退一些不适应公司发展的员工。而因辞退而引发的劳动争议在实际工作中也不在少数。对用人单位而言,要做到尽可能的规避不合理问题,确保证据确凿、依据充分、程序合法,需要注意以下特别事项:
一、试用期内不得随意辞退员工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必须准确把握“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原则,要做到正确辞退试用期员工,避免因贸然决定而致使公司在管理上陷入窘境,要做到以下两点:
1.证明单位有“录用条件”。一般会以职位说明书作为录用条件,这就要求单位的职位说明书要相对具体,可操作。而更好的办法是员工入职后制定试用期考核标准并以此为录用条件。
2.证明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试用期考核结果还需要得到该员工的认可,最理想的认可方式是员工在考核结果上签字确认。
二、公司内部要制定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因此,在认定员工严重违纪问题上,必须依据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并在规章制度中对“严重违纪的情形”、“重大损害的标准”作明确规定。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辞退违纪员工的重要依据、是仲裁机构或者司法机关的判案依据、是判断劳动者是否严重违纪的客观依据。
三、规章制度要经过公示并对员工产生法律效力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规章制度已经公示或者向劳动者告知的话,该规章制度不能作为辞退劳动者的依据。所以用人单位一定要将该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才能将其作为判断劳动者是否严重违纪的客观依据。
四、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须有证据证明
法律上讲究证据。在员工发生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在劳动争议中负举证证明责任,如若举不出有效证据,将面临败诉的结果,所以单位应搜集并固化相关证据,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实践中,用人单位可采取要求劳动者做出书面的检讨或者解释、说明和承诺等方法,留档备查是最有效和便利的。
五、严格履行通知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所以,用人单位在辞退员工时,要严格履行通知工会和员工本人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