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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公交车因司机和乘客互殴导致车辆失控坠江,致使15条鲜活生命瞬间消失,教训十分惨痛,也引起广大群众对如何保障行车安全、提高人们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文明意识的思考和讨论,希望以后这样的悲剧不在上演,愿逝者安息。笔者仅就这次事故涉及的五种主要法律关系进行分析并对如何处理善后事宜给出指引。
一、事发经过
2018年10月28日10时08分,冉某驾驶渝F27085号公交车(车辆所有人:重庆市万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万州公交分公司;车辆投保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交强险、40万/座的乘坐险以及100万三者险)由江南新区往北滨路行驶,当车行驶至万州长江二桥桥上时,因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之间的互殴行为造成车辆失控,致使车辆与对向邝某某驾驶的正常行驶的渝FNC776号小轿车(车辆所有人:邝某某;车辆投保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交强险以及100万三者商业险)相撞后冲出路基撞破护栏后坠江,造成公交车司机冉某和车上包括刘某在内的12名乘客死亡、2名失踪以及两辆车辆受损、邝某某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
二、事故中涉及的五种主要法律关系分析处理善后指引
本次重庆公交车坠江事故中主要涉及以下五种法律关系:
1、客运合同法律关系
公交车上14名乘客与重庆市万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万州公交分公司(以下简称公交公司)之间形成客运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公交车公司没有按客运合同规定把乘客安全运送到目的地,属于合同违约,因此除乘客刘某外的13名乘客的近亲属可以对公交公司提起合同违约之诉,要求公交公司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供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刘某的死亡是其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因此公交公司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此次事故形成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13名乘客的近亲属可以选择合同违约之诉或者侵权之诉要求公交公司赔偿损失。
2、人身侵权法律关系
本次事故中13名乘客同司机冉某、乘客刘某形成人身侵权法律关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13名乘客可以要求公交公司、刘某(在遗产范围内)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另外,小轿车司机邝某某同公交公司、保险公司、刘某形成侵权关系,同样可以要求赔偿车辆损失、医疗费、误工费等。
我国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邝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因此邝某某车辆投保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10%的对公交公司及除刘某、冉某外13名乘客的赔偿责任;公交车投保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对邝某某进行赔偿,超出限额的部分由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3、保险合同法律关系
公交公司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交强险、40万/座的乘坐险以及100万三者险,双方构成保险合同关系,在本次事故中造成乘客伤亡事故,公交公司可以根据双方保险合同的约定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相关损失。
4、工伤保险法律关系
司机冉某属于公交公司的职工,在本次事故中是履行职务行为,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关于工伤认定的条件;由于我国工伤认定采取的是无过错原则,冉某在本次事故中虽然有一定过错,但是并不影响工伤认定结果;另外,目前根据警方披露的现有证据无法判断司机冉某具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不得认定工伤的情形(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因此冉某构成保险法律关系,其近亲属可以要求公交公司为其申请工伤认定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其他乘客(刘某除外)如属于在上下班途中的,也构成工伤,可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5、遗产继承法律关系
本次事故中造成13人死亡、2人失踪的重大事故。必然会引起这些死亡人员的遗产继承法律关系。
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的继承人。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此次事故中,笔者注意到有几名乘客之间存在亲属关系,如何确定彼此之间的继承关系值得注意。我国继承法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