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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很多人都跑到城里来工作,有的人与单位之间签了劳动合同,但有的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银行流水等,工作过程中受伤后要认定工伤,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就非常重要了。
根据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虽然劳社部有上述规定出台,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各种复杂的关系模式,该规定过于刚性且不够完善,尤其该规定是在2005年公布,而现时的劳动关系或其他关系则复杂得多,尤其是如此该规定对于现时所涌现的一些新业态的关系进行定性,更显不足。故除了上述规定的三要素,要确定劳动关系还需要考虑一下几点:
一、是否具有从属性。
劳动关系主体之间,劳动者对于单位具有客观上的从属性,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在劳动关系建立期间,用人单位对其进行管理、负责薪酬的支付,因此无论是人格上还是经济上,都有强烈的从属性。其中人格从属性,是区分劳动关系与否的根本要素。若提供劳务者仅仅只是提供劳动力,在工作的时间上、工作内容的安排上等由自主决定,单位仅指示工作的内容,工作的完成完全由提供劳务者自行安排,那么就不属于劳动关系。
二、报酬的计算方式。
劳动关系下劳动报酬的给付,有最低工资标准的限制、按时支付等的限制。若双方关系没有约定底薪,而是按比例提成或者按劳动量来计酬,则不应当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三、工作过程以及工作过程是否具有可替代性。
若单位对于生产过程不管理、不关心,其要求的只是生产成果,甚至对工作由谁来完成也在所不管,则也不应当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四、劳动者提供的劳务是继续性的而不是一次性的;若提供劳务者只是阶段性为单位提供劳动力,那么一般也不适宜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五、劳动者的工作性质是应当是日常的,而不是临时的或是应急的。
六、劳动关系下劳动工具、原材料一般由用人单位提供;若劳动工具或者原材料是由提供劳务者自己提供,那么一般也不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当然,由于劳动关系本身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认定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上述标准并非绝对,还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加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