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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是指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国家对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的行政执法活动。劳动行政部门开展监督检查的方式主要有:经常性地进行监督检查;集中力量进行突击性的监督检查;有针对性地对某些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3.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4.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5.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6.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对于劳动者来说,通过了解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一可以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侵害时,可以要求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同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于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