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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细则》的通知
(国治欠办发[201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96号)有关规定,现印发《2019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细则》,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代章)
2019年9月30日
2019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细则
类别 | 考核项目 | 评分项目 | 评分说明 | 分值 |
一、加强组织领导 |
| 1.落实由政府负责人担任召集人的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召开会议研究会商根治欠薪工作(0.5分); | 第2项年度工作计划具体形式不限,其中工作任务应当明确各部门责任分工、成果形式和完成时限。 | 1 |
(二)省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根治欠薪工作进行考核 | 3.依据本地区出台的考核办法,制定年度考核方案和细则并组织实施,按规定通报考核结果并督促整改(1.5分); | 第3项中考核指标应明确属地和部门责任。 | 2 | |
| 5.省级政府依规对下级政府根治欠薪工作进行督促指导(1分); | 第5项中依规督促指导指符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及相关文件要求的各类督查、检查、调研、指导等; | 5 | |
一、加强组织领导 |
| 8.建立并落实根治欠薪工作问责制度(3分)。 | 第8项可单独制定问责制度办法,也可与其他工作的问责制度合并设立,形式不限,应有具体适用标准;问责对象指对监管责任不落实、组织工作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因拖欠工程款引发欠薪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负责人;自评需报送考核周期内提请问责及有关职能部门书面回复情况;自评后经核查,应提请问责未提请的,每发现1起扣0.5分,扣完为止。 | 3 |
| 9.省级以上主要新闻媒体对根治欠薪重要会议、专项执法行动、大型活动开展宣传报道(0.5分); | 第9项省级以上主要媒体报道次数平均每季度不少于1次; | 2 | |
二、工程建设领域欠薪源头治理 |
| 13.工程建设领域行业主管部门落实行业监管责任,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市场秩序,依法查处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2分); | 第13项自评需报送查实处理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的情况。自评后经核查有未经查处的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情况的,每发现1起扣0.5分,扣完为止; | 7 |
二、工程建设领域欠薪源头治理 | (七)加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过程监管 | 18.审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主管部门严格审查资金筹措方案,建设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可研报告(1分); | 第18项、19项、20项在自评后经核查,项目未按规定落实的,每发现1处扣0.5分,扣完为止。 | 5 |
三、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
| 21.省内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两网化)管理实现全覆盖(1分); | 第21项省内建立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欠薪违法案件及时录入信息系统。市级以上建立集中式的监察管理信息系统得0.5分,否则不得分。建立网格化管理制度并明确工作人员和工作责任得0.5分,否则不得分; | 4 |
| 24.在建工程项目按月足额支付工资实现全覆盖(3分)。 | 第24项在自评后经核查,项目未按月足额支付工资的,每发现1处扣0.5分,扣完为止。 | 3 | |
三、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 (十)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实名制管理 | 25.在2019年底前,集中开展农民工劳动合同普查与体检(1分); | 第25项未根据《司法部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做好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有关问题的意见》(司发〔2019〕2号)开展农民工劳动合同普查与体检的不得分; | 9 |
(十一)建立并落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 29.工程建设项目开设专用账户情况(1.5分); | 第29项在自评后经核查,项目未开设专用账户的,每发现1处扣0.5分,扣完为止(同时扣除第30项、31项相应分数); | 7 | |
| 33.在建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制度执行情况(2分)。 | 第33项在自评后经核查,在建工程项目未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每发现1处扣0.5分,扣完为止。如发生涉及工资保证金的违纪违法行为,扣除本项全部分值。 | 2 | |
三、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
| 34.招用农民工的企业承担直接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的责任;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因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及挂靠造成欠薪的清偿责任(2分)。 | 第34项在自评后经核查,项目未落实相关规定的,每发现1处扣0.5分,扣完为止。 | 2 |
| 35.所有在建工程项目按标准在施工现场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2分)。 | 第35项在自评后经核查,未设立告示牌的,每发现1处扣0.5分;未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标准设立或未设立在室外的,每发现1处扣0.2分,扣完为止。 | 2 | |
四、工资支付诚信体系 | (十五)加强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落实失信联合惩戒 | 36.按规定组织开展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工作(1分); | 第36项地市级、县级每季度公布1次,省级每半年公布1次。未按要求公布的,每发现1处扣0.5分,扣完为止; | 8 |
五、依法处置欠薪案件 |
| 44.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落实举报投诉案件省级联动处理机制(3分); | 第44项公布举报投诉渠道,举报投诉案件省内联动处理,实现“一点举报投诉、全网联动处理”的,得2分;将12333或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电话作为省级行政区域内统一举报投诉公开受理电话的,得1分。举报投诉不畅、未及时接收举报投诉的,每发现1起扣0.2分,扣完为止; | 10 |
| 50.本地区欠薪问题发生和解决情况。其中,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按期结案率达96%以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督办案件结案率达95%以上(3分); | 第50项中,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按期结案率部分0.5分,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督办案件结案率部分0.5分,其余根据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信访、舆情、欠薪线索、暗访调研等反映的欠薪问题发生和解决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后给分。 | 11 | |
| 53.因欠薪引发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每发生1起扣1分(5分); | 10 | ||
六、加强执法能力建设 | (十九)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央编办 财政部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建设的意见》 | 55.省、市、县三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使用规范的机构名称(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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