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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为年仅六岁的无收入小女孩,其父母均为外地来广州的非城镇户口、务工人员,事发时原告就读于某民办小学,亦为农业户口。本案调解过程中,肇事方只同意以农村标准给予原告少量赔偿,各方最大的争议点在于对于原告的赔偿是否适用城镇标准进行计算。本所钟律师代理此案后,即依法指导和陪同原告进行伤残鉴定。为使原告最大限度获取赔偿,钟律师又进行各方调查和搜集,获取对原告有利的事实和证据,通过参加庭审、提交书面代理词等多种途径,从情、理、法多个角度进行分析和论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决各被告对原告适用城镇标准进行赔偿,原告陈某依法获赔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伤残鉴定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赔偿。此赔偿金额是在交警部门调解时,被告方同意支付的赔偿金额近3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