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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原告起诉:
张某驾驶两轮摩托车(已购交强险)与黄某驾驶的无保险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张、黄两人受伤以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承担次要责任。黄某出院后,一纸诉状先将张某告上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要求张某以及保险公司等共同赔偿其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各项损失。
ⅱ被告反诉:
本所钟律师依法接受被告张某的委托,在认真分析了张某的伤情以及其所遭受的各项具体损失后,迅速建议、指导和陪同被告张某对其伤情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依法鉴定,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依法代理被告向法院对原告黄某提起反诉。鉴于被告虽已在广州工作和居住多年,但却是农业户口的事实,为使被告(反诉人)能够按照城镇标准最大化获得相关赔偿,钟律师又积极指导和协助被告多方调查和取证,并最终将证明被告应获城镇标准赔偿的相关证据准备妥当和提交给法院。
ⅲ庭前和解:
诉讼过程中,在充分考虑各方的具体损失、支付能力以及相关证据材料后,双方一致同意就本案进行和解。协商时,被告(反诉人)代理人钟律师着重论述了被告请求的合理性以及所提交证据的充分性,同时具体、明确地指出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及其提交证据材料当中存在的多方面瑕疵和不足,以此降低原告对其诉请金额的期望值。同时,为表示诚意,快速结案和切实获赔,被告亦根据实际情况对其主张的赔偿金额作出适当让步。在此情形下,双方最终得以协商成功。原告黄某实际向被告支付协商和解所约定的赔偿金,黄某的损失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依法予以赔偿,被告无须就原告主张之超出保险赔偿的部分再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事后,原告主动、自愿履行,被告快速得到赔偿款,诉讼过程中被告原有的顾虑和担忧(原告来自农村、经济情况并不宽裕且车辆未购保险的情况可能造成其不具有履行能力,因此在判决生效后可能赖账,客观上致使强制执时行不能)完全得以消除,双方矛盾真正从内心深处得到解决,皆大欢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