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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导致自行解散的事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公司在下列五种情况发生时,应当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其中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是在公司的“经营管理”方面陷入困境,丧失存续意义,又“没有其他途径解决”的。这时,可由10%表决权的股东“向法院申请”解散。
二、不依法办理解散清算的现状及后果。
上述法条明确了公司在股东会决议解散(实践中就是股东商量好都不干了、把公司弃置不管)、其他原因的长期停业、章程约定期满等情况下的清算责任。实践中,就内地来讲,九十年代中后期大量开办公司,但存续期都很短。不探究原因,只从实际现状看,往往是项目做完了,公司也就“随手扔开”。
这种实质解散(终止经营)公司后不清算的方式,当下轻松,日后风险极大。从民事责任上讲,这种情况下,股东均会丧失“有限责任”的法律保护。公司债权人可以要求未履行清算义务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法》中“股东以出资为限”对外承担责任的保护屏障被打破,股东因自己的不负责行为,将开始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从行政责任上讲,国家工商总局不断加强对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的诚信考核,落实惩治措施,“黑名单”日渐完备严格。对于这类被弃置公司不再是简单的吊销了事,公司被纳入全国联网的“黑名单”信用列入D级的同时,法定代表人自动进入黑名单不得再担任法定代表人(一说是进入后三年内,还有一说是解除后三年内)。被查出正在履职的,必须依法变更。仅这一点,“黑名单”制度就足以成为一些仍奋战商海的成功人士的事业障碍。
这种情况下,依法清算、注销是唯一出路。
三、此类清算注销的流程及文件制备。
A、流程:
1、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这里需特别注意的是:具体召集程序必须参见《公司章程》,工商局制式章程对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股权比例要求不是新《公司法》的10%而是25%!但同时三分之一董事也可提议,这一点实操中一般可作救命稻草。
2、做出解散决意后可选部分能够配合的股东参加清算组,工商机关指定时间内将成员、组长等信息填写在工商机关制式备案表上提交。这时,法律上公司权利已经移交清算组,但实际上股东会还有至少一次会议要开、工商机关制式文件还有一处要法定代表人签。必须保证与其他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的联络合作。
3、销税。工商局把大量实质审查责任给了税务机关,有税务局的销税手续,工商局的其他审查都是只看形式要件合法性。
4、公告。每次的报纸注意留两份,一份完整,另一份要把显示发行时间的报头及公告内容贴在A4纸上留档。
5、委托审计。
6、形成《清算报告》
7、召开最后一次股东会会议,注意,这里不是“清算组”会议,形成的文件是《股东会公司清算决议》。
8、递交注销文件,完成公司的清算注销,大家得解脱。
B、文件制备
提示:在着手实施解散清算时,先持公司营业执照原件,在工商局领取《变更备案表》、《注销申请表》,这两份文件是当地工商机关具体手续及文件的标准指引。
1、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
召开开会的提议;会议日15日前的参会通知;会议纪要(如存在股东委托代表参加,对委托文件进行公证);股东会决议(这个议题的决议,一定要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查会议资格一样,将提议、通知、到会合计表决权表述清楚,工商局会做特别审查);将公司信息及清算组成员信息如实填写在《变更备案表》上,按时提交。
2、第二次股东会会议。
清算组的工作是完备清产核资手续、委托做出《审计报告》并制作《清算报告》交股东会决议。这次股东会会议就是对清算及结果作最后的确认,做出《股东会清算决议》。
3、根据工商机关《注销申请表》要求,填写《清算报告》中相关内容,并将《股东会解散决议》、《股东会清算决议》及《注销申请表》要求的文件一并提交工商机关。
总结:具体办理时,多与工商机关窗口人员联系,每个人的工作风格及对文字的理解不可能完全一样,有些细微的东西不是法律,但它就是规矩,不要让他成为小的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