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
一、案件介绍
2016年2月,杨某经人介绍与同乡的陈某相亲,双方都觉得比较合适之后准备结婚。在双方父母的商议下,杨某家同意付给女方陈某家彩礼十万元,在给付彩礼举办订婚酒席后,杨某与陈某开始共同生活,但由于是否一同出去打工的问题双方分歧明显,经多次争吵,女方陈某于三月底独自离家到南方某沿海城市打工。杨某经多次规劝协商不成,自知难以挽回感情,便要求女方退还十万元彩礼、解除同居关系,但女方坚决不同意退还。杨某遂将陈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陈某退还十万元彩礼。经审理,法院支持了杨某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之后,陈某一直未履行,于是杨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此时查明陈某并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杨某向法院申请将陈某的父母追加为被执行人。
二、案件分析
在本案中,杨某是否可以申请将女方的父母追加为被执行人呢?
关于追加被执行人的问题,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当中并未明确规定在彩礼纠纷案件中申请执行人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父母参与到执行程序之中。在司法实践中,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一般包括以下几类:债务人死亡或被宣告失踪、夫妻共同债务、法人合并或者分立、债务承担、法人清算等等。笔者认为,为了保障生效判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将被申请执行人的父母追加为被执行人。
依照我国农村的传统习惯,男方给付女方彩礼是作为婚约确立的条件,因此彩礼是男方附条件的赠与,如果条件不成立、婚约解除时女方应当返还彩礼。而在传统习俗中,彩礼一般给付给女方家长,女方父母为彩礼的实际受益者和占有者。《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况,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但具体由谁返还并未明确规定。在现实生活中,索要财物方往往是女方父母,并由女方父母实际占有和受益,在执行中如果仅按判决只由女方返还显然不公正,难以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笔者认为,即然《解释》第10条对返还主体未做规定,应广义理解为:无论主体是谁,均应按规定返还,以谁索要、谁占有、谁受益、谁返还的原则执行,即返还的主体应是实际占有该财物的或实际受益人。如果说追加被执行人制度的立法目的是为了让实际享有被执行财产的利益的当事人对该部分债务承担法律责任、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那么实际收取彩礼的女方父母自然需要而且只能由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在当事人起诉时未列女方父母为被告的情形下,可以在执行阶段追加女方父母为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