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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存在雇主为规避人身损害赔偿风险,在雇佣雇员从事劳务活动时,为雇员购买商业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情形。这种情形大多出现在从事装修、建设工程、采矿等高风险的行业,雇主意图用这种方式减轻一旦发生因工人身损害事故而造成的赔偿负担,在发生事故后,通过报商业险的方式对雇员予以赔偿,在大多数情况下受伤雇员也会在收到商业保险赔偿金后选择息事宁人,不另行主张人身损害赔偿金。然而,雇主为雇员购买的商业保险的赔偿金能否折抵人身损害赔偿金?雇员在获取商业保险赔偿金后是否还可另行主张人身损害赔偿金呢?
笔者认为,商业保险赔偿金不得折抵人身损害赔偿金,雇员受到人身损害后可以主张保险赔偿金和人身损害赔偿金双份赔偿。理由如下:
一、两类赔偿的性质不同,不能折抵
商业保险赔偿是基于保险合同关系而产生,属于雇主给予雇员的一种福利待遇,雇员是受益人。人身损害赔偿则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二、法律没有相关禁止性规定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法无明文禁止即允许。对于雇员受伤是否既可从雇主处获得人身损害赔偿又可从保险公司处取得保险赔偿款这一问题,没有任何法律法规作出禁止性规定,法律没有规定个人不能因受伤而获得多笔赔偿款,所以雇员是可以从多处获得多笔赔偿款的,雇员已经获得的保险赔偿款不能折抵雇主的赔偿款。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既然受伤职工可以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两种不同性质的赔偿,那么雇员获得人身损害赔偿和商业保险赔偿亦应在法律的允许范围。
三、雇员同时获得两笔赔偿款不属于获利行为
个人人身受到伤害,其遭受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是无价的,实际上是无法量化的,是无法真正计算的,立法者只是针对司法实践中的索赔而设定了一定的计算方法,个人获得的赔偿实际上远远不足,应该允许通过保险等其他途径分散风险,加大对个人的补偿力度,雇员本身作为弱势群体,更应加大对其保护力度,所以雇员受伤是既可以要求雇主赔偿损失又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