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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演员王宝强于8月14日凌晨在其微博发布的一则“离婚申明”成为这两天在网络上引起大规模热议的大事件,其热度甚至有赶超奥运的潜力。宝强离婚申明的内容笔者在此就不再赘述,相信各位热爱八卦的看客早已烂熟于心。8月15日上午,宝强在律师的陪同下来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正式起诉马蓉离婚,并要求两个孩子归其抚养、依法分割巨额共同财产。宝强妻子马蓉与宝强经纪人宋喆出轨这一事件在网民中引发了极大愤慨,吃瓜群众们纷纷对马蓉和宋喆不道德的行为表示谴责,并对宝强报以深深的同情和支持,宝强起诉离婚后,吃瓜群众们更表示不要让马蓉分到一分钱、一定要让其“净身出户”。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真的如网民所言吗?
一、就算证实马蓉出轨,法院以此判其“净身出户”也不可能
从这两天从各种渠道爆出的消息来看,马蓉出轨宝强经纪人宋喆的这一事实基本已成定局,据不明来源的消息,宝强在发申明前已带着团队和律师前往酒店捉奸,并拍照取证。虽然证实该出轨行为的抓奸证据(照片、视频等)的合法性值得商榷,但该项争议也得在法庭上由当事人双方的律师互相辩驳、由法官决定是否采信(相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6条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问题在于,如果从电子证据和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两方面能证实马蓉出轨的事实,马蓉也不太可能“净身出户”。“净身出户”一词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大多出现在各种影视作品和小说中,而出轨、婚外情也并非可以不分或少分财产的法定理由。在《婚姻法》中,能让法院判决一方“净身出户”的只有一个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婚姻法第47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所以说,马蓉出轨宋喆,最多只是道德上应当予以谴责的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在法律上并不必然能让其“净身出户”。
二、如果法院判决离婚,马蓉能分走多少财产?
从宝强的离婚起诉书的内容来看,其要求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包括数套房产、汽车、股权、奢侈品、知识产权、存款等等,可见,宝强与马蓉并未签署婚内财产协议,等于说以上财产都属于婚后购买或产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都需要均等分割。值得注意的是,宝强在起诉书中提到,马蓉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更有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这一点如果有充足的证据作为支撑,如上文所言,可让马蓉不分或者少分财产,如此一来,部分网民要求马蓉“净身出户”的梦想甚至有可能成真。那么,马蓉出轨这一事实是否可以让其少分财产呢?我们认为,法院判决其少分财产的可能性是很大的。如前文所言,出轨、婚外情虽然并非过错方不分或少分财产的法定理由,但是作为过错方而言,其行为明显违背了婚姻法上的夫妻忠实义务,如果仍让其平分财产就显得法理不容。为此,我们也不难找到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就规定,财产分割原则之一包括“照顾无过错方”原则,也就是说,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如果一方有出轨等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过错,无过错方就可适当予以多分,过错方少分。
从起诉书中爆出的家产来看,王宝强肯定是身家过亿,而其在微博公开妻子马蓉出轨的事实后的第二天就到法院起诉离婚,这一过程很可能就是宝强的律师团为了让马蓉少分财产而实施的策略而已。用互联网将马蓉的过错无限放大之后,基于舆论的导向,法院亦不会轻易将马蓉所能获取的共同财产份额判决得过高,如果马蓉出轨和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在法庭上都得到合法、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那么马蓉可分到的夫妻共同财产必然少于50%,甚至夫妻双方最后分得的财产比例会极不平衡。不过对于过错方马蓉来说,就算其分到比例较低的份额,也是能以千万计算的。
三、除了分割财产,宝强是否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一般来说,在离婚诉讼中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只有婚姻法第46条的四种情形: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在宝强离婚案中,马蓉与经纪人宋喆出轨的行为(一般表现为偶尔通奸)并非重婚,也达不到法律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程度(以广东地区为例,达到“同居”的程度一般需要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三个月以上),所以在这种情形下,一般无法主张损害赔偿,所以我们在起诉书中也没有看到宝强提出了该项主张。
然而,我国《婚姻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了夫妻双方之间有忠实义务,夫妻一方出轨,是严重违背法定忠实义务的体现,更给无过错方造成了极大的精神痛苦,但在这种情况下无过错方却囿于法律的规定而无法主张赔偿、抚慰其精神创伤,法院也无法对过错方进行惩罚,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社会上的婚姻不忠风气。对此,部分法院的判决为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提供了全新的救济途径:依据《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要求赔偿精神损失。既然夫妻一方出轨属于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构成侵权责任法上的过错,损害了配偶的人格权,对配偶造成了精神损害,那么这种行为就属于《民法通则》106条第1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的情形,应赔偿无过错方的精神损失。这一点我们在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4)穗天法民一初字第 1575号民事判决书中就可以得到验证: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婚外情并造成了宫外孕,虽达不到重婚或同居的程度,但法院认为这种行为给被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害,酌定原告赔偿被告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
宝强作为知名演员,其妻子马蓉也多次参加宝强参与的真人秀节目,双方在公众视野中属于恩爱、幸福的典范,马蓉出轨事件爆出之后,势必对宝强的公众形象造成巨大损害,其因公众形象的坍塌和作为一个明星被自己经纪人戴绿帽的事实的双重打击而引发的精神损害不可谓不低,对此,我认为宝强在提起离婚诉讼时可以一并要求马蓉赔偿其精神损失,考虑到宝强知名演员的地位,可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应该不会太低。不过,在婚姻法第46条之外以一般侵权责任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在当今的司法实践中属于一大突破,此类请求是否被法院采纳还需要律师做出扎实、细致的努力。
综上,在宝强离婚事件中,马蓉出轨的事实并不能让法院判决其“净身出户”,但是马蓉出轨和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若得到证实,法院有很大可能性会让其少分财产,特别是如果马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还有一定可能被判决只分得少量或不分财产。与此同时,宝强作为知名演员其家庭发生此种变故,亦可要求马蓉支付巨额精神损害抚慰金,但这一点在法律上尚存争议。需要申明的是,本文所下的结论都是基于网络上的公开信息所展开的法律分析,分析结论仅可作为看众的参考和学习,至于案件结果如何,还需要看双方律师的交锋和法院的最终判决。无论如何,作为形象正面的公众人物其婚姻发生如此变故,都是我们不愿意看到的,我们期待事件最后会在双方均损失最小的情况下解决,也希望各位看众能在八卦之余反思法律上的婚姻之于我们甚至整个社会的意义。将内心最原始的欲望交与道德和法律所束缚,才能让我们获得更大的秩序乃至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