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的先契约义务,造成了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害,因此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既是违约行为的法律后果,又是合同效力的表现。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虽然都与合同密切相关,但是两者之间却有着很大的区别,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
产生前提。前者产生的依据为合同法的明文规定,无论合同是否有效成立或者存在,只要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要件,缔约过失责任就会产生,就要追究相关方的缔约过失责任;后者则是因违反有效成立的合同而产生的责任,以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可否约定。前者属于法定责任的范畴,不能由当事人进行约定;后者可以由当事人约定承担责任的方式、责任的范围以及免责条件及免责事由等。
责任形式。根据合同法及相关规定,前者的责任形式只有一种,即损害赔偿;其赔偿范围仅包括信赖利益,旨在使非违约方因相信合同成立而支出的各种必要费用得以返还或者赔偿,从而使当事人处于合同磋商前的状态。后者的责任形式则有多种多样,包括损害赔偿、支付违约金、实际履行等等;其赔偿范围既包括因违约而造成的实际损害,也包括期待利益的损害。期待利益损害赔偿的结果使受害人达到与合同已经履行一样的状态。
有无限制。我国合同法对违约责任作出了如下限制: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对于于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法则无此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