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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法,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现实中,格式条款的出现,往往容易使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在拟定格式条款的时候加入对己方有利,而于相对人方不利的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以致相对方的权益受损。为此,法律针对格式条款作出了一些特别规定。
订立要求。订立合同时,采用格式条款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无效情形。格式条款具有以下情形的,该条款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六)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七)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八)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九)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加重对方责任;(十)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解释规则。当事人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当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出现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情形时,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