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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间借贷纠纷的范围包括哪些? 民间借贷纠纷包括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企业或其他组织之间因借贷人民币、港、澳、台币、外币、或者国库券等有价证券发生的纠纷。 二、如何确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管辖权确定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借贷双方当事人也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若双方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10号)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三、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如何确定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虽然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履行期限,但依据当事人的事后补充协议或合同相关条款和交易习惯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如果借款人在出借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借款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也即出借人第一次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在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贷关系中,如若出借人长期未向借款人催告要求其还款,为了平衡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应适用《民法通则》中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即20年期间的规定,从借贷关系发生之日起经过20年,出借人丧失要求借款人归还借款的胜诉权。 四、如何确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诉讼主体? 一般情况下,借据等债权凭证上载明的出借人为债权人,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借据等债权凭证上未载明出借人的,推定持有借据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具有原告主体资格,被告对原告主体资格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据足以证明债权凭证的持有人并非债权人或者债权受让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借据等债权凭证上署名的借款人为债务人,具有被告主体资格。原告在起诉时应有明确的被告,被告不明确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出具借款凭证的,应列法定代表人为诉讼主体;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企业名义出具借款凭证的,应列企业为诉讼主体。借贷双方对还款责任主体有争议的。应着重审查借贷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根据个案情况,结合借款凭证上借款人的记载、法人公章、实际用款人、还款情况等证据综合加以判断。 五、夫妻一方出具借款凭证的,如何确定诉讼主体? 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原则上应当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根据合同签订方或合同法律关系的相对方来确定借贷主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自己名义向他人借款,出借人起诉时未将借款人配偶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不宜主动通知借款人的配偶参加诉讼,但配偶申请参加诉讼或者案件涉嫌虚假诉讼的除外。 借款行为发生在夫妻存续期间,诉讼时借款人已经离婚的,出借人将借款人借款时的原配偶作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六、连带责任保证中,如何确定诉讼主体? 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或者仅起诉保证人的,法院不主动追加保证人或者借款人为共同被告。被诉保证人主张借款人参加诉讼的,经法院释明后,出借人仍不申请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的,法院可仅就保证之诉进行审理。 七、民间借贷利息过高的标准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借贷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考虑到实践中各商业银行的利率标准不同,为统一裁判尺度,可以将“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作为执行标准,故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即为高息,超过部分的利息,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八、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逾期利息给付标准是什么? 双方当事人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约定,但不能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当事人仅约定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可以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但均以不超过四倍利率标准为限。当事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九、借贷双方约定了给付利息,但未约定利率标准或对约定利率的标准有争议,如何处理? 民间借贷双方已经约定了给付利息,但未约定利率标准或对约定利率的标准有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息。 十、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约定不明确的,如何处理?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约定不明确的,如果约定了还款期限,在约定还款期限内,借款人不负有支付利息义务。但是,借款人不按期还款,出借人要求支付逾期利息的,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息。如果未约定还款期限的,贷款人催告还款前,或者虽已催告但未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的,借款人可以不支付利息。如果经催告后,出借人要求支付逾期利息的,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息。 十一、借贷双方将利息在本金中预先扣除的,如何处理? 一般应将民间借贷借据上记载的借款金额认定为本金,当事人约定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按照《合同法》第二百条关于:“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的规定,应按实际出借金额确定本金。 十二、借款人部分还款时,是先偿还利息还是本金? 借贷双方当事人可以对偿还利息、本金的先后顺序作出约定。未约定的,根据《合同法》第205条关于“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的规定,应从先偿还利息,再偿还本金的顺序计算。超过应还利息的部分,应当从本金中扣减。 十三、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金和利息进行滚动结算后重新出具借据,并以结算后的数额作为本金计算利息的,如何认定?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金和利息进行滚动结算后重新出具借据,如折算后的实际利率没有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结算后的金额可以认定为本金;折算后的实际利率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超出部分的利息应当从本金中扣减。 十四、民间借贷中逾期利息和违约金能否同时并用? 借贷双方既约定逾期利息又约定违约金的,出借人既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或者违约金,也可以同时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但二者之和不能超过《借贷意见》第6条规定利率限度所计算的数额,对超出的部分,一般不予保护。 十五 、对于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形成的借贷关系,如何处理?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必须正确区分正当的民间借贷关系与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形成的借贷关系,在审理中注意从法律事实的认定、举证责任分配、证据规则的运用、证明标准的运用来把握区分,从而正确适用法律,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对在审理疑似涉赌的民间借贷纠纷时应从严审查借贷关系的合法性,原告应举证证明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同时,应就借款的时间、地点、证人、详细经过、款项来源、支付方式、借款用途、还款期限、还款方式、利息约定等进行详细充分说明。对于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形成的借贷关系或者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上述违法犯罪活动的借贷关系,依法不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