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
申请执行人上海余干彩钢板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154553-3,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闵塔路558弄2号133室。
法定代表人周定山,总经理。
被执行人季本国,男,汉族,1981年10月13日生,住江苏省太仓市。
上海余干彩钢板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季本国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太仓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太沙商初字第001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季本国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上海余干彩钢板有限公司安装费9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上海余干彩钢板有限公司2015年3月27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的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218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745元,由季本国负担。因季本国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上海余干彩钢板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9274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账户、证券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账户、证券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太沙商初字第001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钱磊
审判员王勇
审判员徐澄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周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