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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对房屋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在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期限内,出租人出卖承租人所租住的权属于出租人的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该优先购买权是承租人的一项法定权利,不论合同是否对此约定,承租人均得享有,除非承租人明确自愿放弃该优先权。我国《合同法》、《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等对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均有规定。
根据相关规定,出租人出卖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据《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期限为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