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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注销公司,怎么追债? 最近一个时期,不少企业和个人向律师反映,他们在主张债权的过程中,常常会碰到欠债企业(尽大多数为有限责任公司)在诉讼中被其股东注销,从而危害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假如泛起此种情况,可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划定,作如下应对,以追究相关方的法律责任,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查明被注销公司股东是否存在出资不实或虚假出资的情形,由此决定是否可以要求其承担了债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划定,以什物,产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需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题目的划定》中划定,被执行人无财产了债债务,假如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进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人承担责任。
在审讯实践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企业着落不明,歇业,撤消,被吊销营业执照,注销后诉讼主体及民事责任承担若干题目的处理意见》中指出,企业的投资者作为清算主体投进的注册资金不实,未达到企业法人注册资金法定最低额,且企业诉讼时自有资金亦未达到企业法人注册资金法定最低数额的,应认定为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企业财产不足以了债债务的,应由清算主体承担了债责任。
其他省市一般也有类似的划定。
依据上述划定,假如被注销公司的股东存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资金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人承担责任。
可以要求人民法院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
需要说明的是,"开办单位”这一概念固然用的是"单位”,但作为投资者来理解,也可以指投资的公民个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人民法院执行实务》的说明,个人欠付注册资金的,也应按照开办单位来处理。
股东为逃避债务组成的清算组,在诉讼程序启动后,不履行将已申请注销事宜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告知的法定义务,恶意注销公司,故意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193条划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代表公司介入民事诉讼流动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题目的意见》也划定,对于涉及终止的企业法人债权,债务的民事诉讼,清算组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
同时意见还划定,以逃避债务责任为目的而成立的清算组织,实在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1条划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传世SF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着落不明,歇业,撤消,被吊销营业执照,注销后诉讼主体及民事责任承担若干题目的处理意见》明确指出,清算主体在工商登记机关注销企业登记时,承诺对企业遗留的债权债务负责的,或表示企业的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而实际并未清理的,清算主体应对债权人承担了债责任。
其他省市一般也有类似的划定。
依据公司法的划定,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题目的意见第271条则入一传世SF步明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划定,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被撤消的,假如依有关实体法的划定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可以裁定该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 由此可以望出,为逃避债务,隐瞒已开始注销公司的事实,不以已经成立的清算组的名义应诉,不履行将已申请注销的事宜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告知的法定义务,在工商登记机关注销企业登记时,同样隐瞒正在入行的诉讼,谎称企业的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骗取了注销登记。
对此以逃避债务为目的,故意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应由以上被注销公司的股东(清算主体)依法承担了债责任。
债权人可以要求法院执行机构直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股东承担了债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题目的划定》第83条划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题目的意见第271条至274条及本划定裁定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的由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办理”,人民法院执行局(庭)应依法直接裁定被注销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由其债权人承担了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