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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此即为无效决议。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依法享有撤销权,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股东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