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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诞生:脱胎于“流氓罪”
所谓“流氓罪”,相信上了年纪的人都不会陌生,八九十年代,经常会听到身边一些小混混或者游手好闲者被以流氓罪判刑,那个时候,人民群众也喜欢把社会上的不良行为者称为“流氓”。“流氓罪”最早见于我国的1979年刑法,该法第160条规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流氓集团的首要分子,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1983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规定了6种提高量刑幅度的犯罪,流氓罪列于首位。流氓罪被设立后,在司法实践中被运用的较为广泛,特别是在之后的几次严打过程中,用此罪名打击了一大批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分子,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稳定社会风气的作用。然而,基于流氓罪构成要件的模糊性,在实践中难以把握,也造成了大量冤假错案,使得大量不构成犯罪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的人被判处流氓罪,从而不当地扩大了处罚范围,与罪刑法定原则背道而驰,进而被广受诟病。
随着法治进程的加快,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1997年刑法修订后,把“流氓罪”予以废除,将其分解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聚众淫乱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分解后的每个罪名都在罪状中更为详细的规定了该罪的构成要件,从而更好的依法打击犯罪。就寻衅滋事罪而言,其罪状所列的随意殴打、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起哄闹事等行为保留了很强的旧时“流氓罪”的特色,将社会上一些具有流氓习气或黑社会习气的行为纳入刑法的打击范围。
二、分解:四种行为
根据寻衅滋事罪的法律规定,其表现方式分为四种: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实际上,法律只规定了其不同的行为方式,但其行为方式的语词还是定义十分模糊,原因在于大部分语词偏向于生活用语,很难达到法律用语的精确性要求,特别是该罪的入罪标准所谓“情节恶劣”“情节严重”“严重混乱”等方面,其程度难以捉摸,没有一定的量化标准予以参考,造成在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标准不一,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该处罚的没处罚、不该处罚的处罚的现象产生,影响到法律的威信。为此,该罪名也经常被以“口袋罪”诟病,原因在于如果一个行为不构成其他犯罪如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时,还可以以寻衅滋事罪予以打击。
构成要件的抽象化,必然影响到罪刑法定原则的贯彻实施,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发布了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本罪定罪的标准进行了细致罗列和量化,较好地指导了司法实践中本罪的适用。在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中,规定了致人轻伤、轻微伤、精神失常、自杀等结果标准,在毁坏财物性寻衅滋事罪中,确定了数额和次数等量化标准等等,该解释亦详细阐明了寻衅滋事的主观动机以及公共场所的概念。总体而言,司法解释较好的控制了寻衅滋事罪滥用的倾向,但基于该罪本身构成要件的模糊性,依然不能根治其易被滥用的本质属性。
三、区分:寻衅滋事罪与其他犯罪
寻衅滋事罪的几类行为方式里面包含了故意伤害、侮辱诽谤、故意毁坏财物等行为,其与故意伤害罪等犯罪存在重复之处,在司法实践中也很难区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的区分问题做过界定,认为,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轻伤)的界定,主要从两方面去区分:一是侵犯的客体不同,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社会公共秩序,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二是主观故意和行为动机不同,寻衅滋事罪的主观上只能是直接故意,即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其动机是为了逞强争霸,显示威风,无事生非,打人取乐,寻求精神刺激,发泄对社会不满情绪等。故意伤害罪在主观上既包括直接故意,也包括间接故意,其动机有的出于报复,有的出于一时激愤等。在实践中,无故殴打他人的并不多见,对这种行为认定为寻衅滋事并无争议。一些由琐事引发或发生口角后就动手打人的,或者讲江湖义气,帮助打人的情况就比较复杂。这类情况中,如果行为人一开始就蛮横无理,以强欺弱,出于奈何不了他的心态的,可定寻衅滋事。如果是由于民间纠纷引发或者确实事出有因,并不是无事生非,则不应定寻衅滋事,构成轻伤的,则定故意伤害罪。
对此,有学者认为,实质上不必过分强调其与其他犯罪的区分标准,而只需注意该罪与其他罪的想象竞合关系即可。但亦有学者认为,应以寻衅滋事的主观动机进行区分,辅以不同犯罪侵犯的不同客体进行判断,如故意伤害罪侵犯的是生命健康权,但殴打型寻衅滋事则不仅侵犯了生命健康权,总体来说又侵犯了社会秩序或者公共秩序,具有侵害客体的双重性。
四、异变:网络言论可以构成寻衅滋事罪
为了应对日益严重的网络造谣传谣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9月发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以下几点: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据此,一般认为,在网络上造谣传谣,导致网络秩序混乱或者现实秩序混乱的,可以以寻衅滋事罪定罪,近年来部分网络造谣传谣案件的判决,也证明了这一点。至于如何把握言论自由和犯罪之间的界限,又成为一个棘手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