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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强奸,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亦有特指在婚姻状况处于非正常的情况下,如分居、提起离婚诉讼等期间),丈夫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由于我们国家长期以来处于男权社会,女子的地位远远不如男性,所有人都认为女子一直都是依附丈夫存在的。所以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丈夫在婚内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大众的观念中都认为这不属于强奸。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的进步以及女权运动的发展,婚内强奸的概念逐渐出现。但是在理论界,对于婚内强奸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有着很大的争论。在司法实践更是如此,法院在审理有关案件时也有意无意的回避了这个问题,不同法院也有不同的判决。最为典型的案例,为白俊峰和王卫明这两个案例。
白俊锋:男,与被害人婚后夫妻感情不合,二人多次争吵。被害人提出离婚后搬回娘家居住。白俊锋在到被害人娘家索要彩礼的时候想与被害人发生关系。被害人不从,仍然强行发生性关系,导致被害人抽搐昏迷。此后经义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白俊锋是在婚姻关系的存续期间内与被害人强行发生性关系的,此行为并不构成强奸罪,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判决白俊锋无罪。
王卫明:王卫明与被害人分居的同时向上海市青浦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予离婚过后六个月,王卫明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青浦县人民法院准予离婚。在离婚判决尚未生效时,王卫明在原住所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并导致被害人多处软组织受伤。青浦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在法院判决离婚、双方均无异议的情况下,被告人王卫明违背被害人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因此青浦县人民法院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以强奸罪判处王卫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由此两个案例可以看出,类似的婚内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得到的是不同的判决。婚内强奸是否构成犯罪,司法机关对此也是存在争议。国外不少国家对婚内强奸是否构成犯罪,都有明确的规定。例如德国1998年的刑法典就认为,性行为并不区分婚内与婚外,所有的强奸行为都应被认定为强奸罪。
笔者认为,婚内强奸应当构成强奸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刑法里,“妇女”这个含义应当包括妻子在内,且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性权利。如果丈夫在妻子不愿意的情况下,使用暴力或者胁迫手段,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此行为与其他强奸行为并无本质上的区别。再者,性权利是男女双方的权利,并不是一方的权利。夫妻双方之间只要有一方拒绝与对方发生性关系,此时该方的性权利就应当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