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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与被告司机李某于2016年某日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致原告受伤住院,长达3个月之久,出院后经司法鉴定伤残等级为一个九级、俩个十级。交警部门适用简易程序认定被告李某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刘某承担次要责任。事后双方当事人以及保险公司未能就赔偿金协商一致,原告遂委托律师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近30万元。被告李某收到法院应诉通知后,因其机动车仅购买了赔偿限额为122000元的交强险,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李某仍需自行赔偿将近18万元,对于李某而言赔偿金额巨大,无力支付,遂委托广东四时律师事务所钟乐军主任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希望可以尽量降低应支付的赔偿金额。
办案经过:
钟律师接受委托后,组织安排团队成员整理材料、讨论分析案情,并确定应诉方案。通过对案卷材料的详细查阅、以及团队成员对事故现场拍照、勘察,在事故现场附近发现有人行道等有利证据事实,一步步、一点点最终形成了有利于被告李某的应诉方案。在做足庭前准备工作后,钟律师于案件庭审过程中针对涉案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金额较大、有争议的项目进行了强有力的答辩和辩论,尤其是对作为行人的原告有人行道不走人行道的责任划分以及高达15万余元的巨额医疗费是否需要由被告方进行赔偿的问题,开展了更为详尽、细致的陈述和进一步辩论。
裁判结果:
越秀区人民法院于审理期限内依法作出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12万元,判决被告李某向原告承担的赔偿金额仅为4千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