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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一审:
原告何某乘坐广州市某公共汽车有限公司所有的小型轿车,由于司机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车辆失控撞上路边警示桩及树木,造成交通事故致原告高位截瘫。交警部门认定司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何某无责任。由于原告何某伤情极其严重,相关人员在垫付部分医疗费用后,便拒绝继续承担相关责任。本所钟律师接受委托,依法代理原告将肇事司机、车辆承包(实际支配)人以及涉案车辆所有人(发包人)共同作为被告依法提起诉讼,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却认为被告广州市某公共汽车有限公司虽是事故车辆登记车主,但没有导致原告伤害的过错,因此无需承担事故责任。
ⅱ二审:
由于一审仅判决司机以及车辆承包(实际支配)人承担赔偿责任,而两被告却实际上根本不具有支付巨额赔偿的经济能力,在征得原告同意的前提下,本所钟律师便及时代理原告提起上诉。经过认真准备、有效辩论、据理力争等多方面努力,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采纳律师的意见,依法予以改判,判决由包括车辆所有人广州市某公共汽车有限公司在内的三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审依法改判,最终使原告何某实际获得有效赔偿,权益得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