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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南站猥亵女童事件
8月12日,作家陈岚微博转发一名网友的爆料,称南京南站候车室内,一名女童被同行年轻男子公然猥亵。事件被曝光后,网友反映剧烈。8月15日上午,南京铁路公安处南京南车站派出所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8月12日晚7时许,南京南站候车室内发生一起涉嫌猥亵女童案件。南京铁路警方经过侦查工作,于8月14日在河南滑县将嫌疑人段某某(男,18岁)抓获。经调查,同行的两名成年人为段某某父母,女童为段某某父母的养女。目前,南京铁路警方依据查证事实,已以涉嫌“猥亵儿童罪”对段某某刑事拘留,对段某某父母正在进行调查处理。
猥亵者应重罚,纵容者勿放过
①公共场所猥亵儿童,应从重处罚
从该事件我们可以看到,嫌疑人为成年男子,在高铁站候车室这种公共场合当众猥亵不满14周岁的女童。具体而言,行为方式方面,该嫌疑人实施了猥亵儿童的行为,表现为让女童坐在他的大腿上,双手深入裙子摸索胸部及其他身体部位;行为发生场所方面,嫌疑人在高铁站候车室此类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公然实施猥亵行为;行为对象方面,猥亵的是不满14周岁的女童。根据刑法第237条之规定,在公共场所猥亵儿童,具有两大从重情节,应当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幅度内判处刑罚。
②放任、默许、纵容猥亵者,也应受到法律追究
毋庸置疑,实施猥亵女童行为的年轻男子段某某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然而我们不能忽略的一个情况是,为何他能如此惯常地、明目张胆地在公共场合猥亵女童?这不得不提到本案中女童的养父母、嫌疑人的亲身父母。根据相关报道,女童为该二人的养女,而二人本来就有一个儿子,即现年为18岁的犯罪嫌疑人段某某,从事件曝光的照片来看,段某某的猥亵行为十分惯常,直接把女童抱坐在自己腿上之后进行猥亵,而女童表情也十分麻木,甚至早已习以为常,边上二人的父母则表现得毫不在意。从这一细节我们不难推断,段某某对女童的猥亵行为很可能已经持续了很长一段时间,并且其父母对这种明显违法且违背人伦的行为至少一直保持放纵的状态。
那么,我们可以讨论这样一种情况,即该案的父母在家中长期对儿子猥亵养女这一事实保持放任、默许、纵容的态度。如果被警方查实的事实是如此,那嫌疑人的父母也已涉嫌猥亵儿童罪,为帮助犯,即:父母发现段某某猥亵女童后,仍不闻不问,为了满足段某某而放任段某某猥亵女童,那么,父母没尽到对子女的监护义务,等于父母在以不作为的方式帮助段某某实施猥亵行为,为不作为的帮助犯。总之,本事件中父母的行为非常异常,应当对其二人是否构成猥亵儿童罪的共犯进行深入的侦查,以彻底惩罚犯罪嫌疑人,维护女童权益和社会公序良俗。
侵害频频发生,恶性事件何时休
继南京南站男子猥亵女童事件被全国关注后,近日又有网友曝光在重庆某医院,一男子将手放在女童裤子内摸其下体,以及“江苏刘老师系列”猥亵儿童淫秽视频事件等等,女童被侵害这一现象又一次挑动了公众的神经。而上一次令人印象深刻的女童性侵案件“井喷”,是2013年海南万宁“小学校长带女生开房”事件引爆的,当时短短20天内被媒体报道的校园内猥亵性侵幼女案就近10起,一时舆论哗然,民愤沸腾。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数据显示,仅在2013年至2016年,全国法院审结的猥亵儿童犯罪案件多达10782件。也就是说,四年间每天至少有7个孩子遭到性侵犯。
女童遭性侵,原因几何
首先,家长大多缺乏安全保护意识。一方面,家长对孩子被性侵的危险程度认识不足、性教育严重缺乏。在很多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由于家长忙于工作,对于孩子被性侵的危险完全没有认识或认识严重不足,缺乏相关的沟通、观察和预防机制。囿于传统观念的影响,长久以来,中国家庭对于孩子的性教育基本处于一片空白,使得孩子对何为侵犯、怎样避免被侵犯、被侵犯后该如何做这一系列问题都毫无概念,导致不幸发生之后,孩子无法有效通知家长进行补救和保护,造成持续性的被侵害。另一方面,部分家长对于孩子被性侵后的态度错误。得知孩子被性侵后,部分家长不是选择第一时间报案,而是为了所谓“民声”选择息事宁人,未能通过法律途径来惩罚犯罪分子,纵容了违法犯罪,导致犯罪人逍遥法外并且持续犯案。
其次,学校性教育和防性侵教育不力。一直以来,大部分学校对于性教育讳莫如深,视之洪水猛兽,未能对学生进行充分的性教育和防性侵教育,导致孩子对何为侵犯、怎样避免被侵犯、被侵犯后该如何做这一系列问题都缺乏足够的认识,在不幸遇到侵害时不知所措,事后也不知与老师和家长沟通,导致受害结果放大。
第三,对于性侵行为的执法和司法不严。性侵案件发生后,部分执法部门对案件严重性认识不足,未深入调查,很多时候仅对侵害人进行行政处罚,对于部分犯罪未遂行为,部分司法机关仅以结果未发生为由不予刑事制裁,导致侵害人的违法犯罪成本较低,得不到应有的惩罚,类似性侵行为屡禁不绝。
预防和处理性侵事件,我们应该怎么做
家长:
1.告诉孩子应拒绝他人触摸自己的隐私部位
应该告诉孩子每个人的身体都有一些隐私部位,包括腹部、臀部、大腿内侧、女性的胸部和阴部,以及男性的阴茎等。孩子年纪较小的话,简单告诉孩子除了家长帮忙洗澡之外,小背心和内裤遮住的地方都不许别人触碰。
2.帮助孩子鉴别各种触摸
告诉孩子什么是友善的触摸,什么是不适当的或有害的触摸,还有不知道是好还是坏的触摸。好的触摸是孩子喜欢的,如父母的拥抱和亲吻,与朋友的手拉手。不知道是好还是坏的触摸,是那些让孩子感到迷惑或不舒服的触摸。不适当的或有害的触摸是儿童想停止的触摸,主要包括打、拍、踢,或触摸儿童的隐私部位。在让孩子学习鉴别时,可以通过小游戏或者利用漫画的方式进行。
3.多主动沟通和观察,倾听孩子的问题和想法
孩子遇到不好的事情时,常常因为迷惑和难受藏在心里。父母应坚持多与孩子沟通,多进行观察,向孩子表示出他(她)可以告诉你任何事情,甚至是让人感到非常难为情的事情。这样有助于父母第一时间掌握孩子不在身边时候的情况,及时辨别孩子是否受到侵害,方便采取下一步措施。
4.与孩子一起熟悉安全规则
安全规则:当孩子身体的隐私部位受到某种不适当的触摸或被迫暴露于某种性侵危险时,采取以下三个行动:用非常肯定或“重要”的语气清楚地说“不要碰我!”、尽快地离开、尽快将你所经历的事情告诉你信任的一个成人。家长应与孩子一起练习上面的安全规则,包括使用“重要的”语气、该将事情告诉哪几位成人等。
5.防人之心不可无,熟人也不例外
据笔者查阅相关资料显示,儿童遭遇性侵案例中有相当大比例是熟人作案。家长如果需要将孩子委托给熟人照顾,首先要对熟人进行甄别。即使是把孩子交给熟人照顾,当孩子回到身边后,家长也要多问一下孩子去了哪里玩、做了什么事等等。在孩子保护的问题上要树立对亲戚、朋友、邻居也要有防范意识的思想,随时保持警惕。
学校
对孩子进行必要的性知识教育和预防性侵害教育
学校在对学生进行性教育的过程中,首先要着力让学生了解隐私权、身体自主权、性侵害的含义,让学生明白身体是自己的,任何人不得随意触碰;自己的身体可以分为“可触碰区域”和“不可触碰区域”,对于“不可触碰区域”,特别是隐私处,除父母为自己洗澡或医生检查身体等少数情形外,应当拒绝任何触摸;对于让自己感到不舒服、不自在的身体接触,无论对方是谁,都可以拒绝让其触碰或靠近;如果别人摸了自己并授意甚至恐吓自己要“保守秘密”,那么千万别害怕,一定要告诉父母、老师或其他成年人,否则事情只会变得更糟。其次,学校要让学生明白,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不仅严重损害了他们的身心健康,而且也严重触犯了法律,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再次,学校还应当向学生传授防范性侵害、实施自我保护的知识和技能,例如教育学生陌生人或熟人都有可能是性侵害的加害人;外出、上学或回家的路上要结伴而行,不要在无人的地方停留;和异性独处时不能关上房门,不要独自去异性的宿舍;不要轻易接受陌生人或他人的饮料和食品;在他人欲对自己实施性侵害时要大声呼叫,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如下方式自卫:用手指戳刺对方眼睛、用膝盖顶撞对方裆部(前两者可同时进行)、用肘部猛击对方胸部、伺机快速逃跑等等。
性侵事件不幸发生后,应如何处理
不论是家长还是老师,最应当坚守的一点就是:一旦事情不幸发生,一定要报警,用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对于侵害人的毛发、体液、现场遗留物等重要证据要及时保留,以便提供给警方进行侦查。在询问孩子时如发现侵害人是熟人、亲戚,切记不要瞻前顾后、怕伤和气,一定要报警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嫌疑人。另外,尤其重要的是,要通过专业的心理治疗机构加强对孩子的心理疏导,避免因事件曝光产生二次伤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