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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情况:
委托人陈某与刘某原是夫妻关系,于2013年9月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归刘某抚养,陈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2016年以来,刘某开始拒绝陈某探视小孩,故陈某暂停支付抚养费,2016年9月,刘某将陈某起诉至法院,称陈某从未支付孩子抚养费,要求陈某支付拖欠的抚养费六万余元,并增加抚养费至5000元每月。
办案经过:
接受陈某的委托后,钟乐军律师了解到:由于对婚姻有关法律产生误解,陈某和刘某直至小孩刚满一岁后才协议离婚,离婚后,双方仍有钱款往来,陈某也依约支付了大部分抚养费,只是由于2016年以来刘某拒绝探视才导致后期抚养费未支付。了解了案件情况及整理好相关证据后,钟乐军律师不仅向法院提出了相应的答辩意见,还向对方提起了反诉,根据陈某现在的经济状况要求降低陈某应承担的抚养费金额,给对方造成一定压力。
在庭审过程中,刘某当庭主动撤回了抚养费增至5000元每月的诉讼请求,但是突然提出:双方协议离婚前后相隔很短期限内的两笔5万元的款项往来应相互抵消,第二笔5万元不是陈某支付的抚养费,实为刘某离婚前借给陈某的、离婚后陈某返还的钱款。面对刘某突如其来的解释,钟乐军律师结合离婚协议书和相关法律规定快速应对,提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6条的精神,夫妻一方出借共同财产给另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订立借款协议。陈某与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并未书面约定夫妻财产的所有形式,故婚姻期间的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而且,双方款项来往并未有任何借款协议,因此,自然不存在所谓“借款”的问题。并且,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都确认“双方无债务”,应当认为互相之间没有任何债权债务关系,故这两笔5万元不能相互抵消,后一笔5万元是陈某支付的抚养费。
判决结果:
2016年11月,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完全采纳钟乐军律师的观点,认为这两笔5万元中前一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合理流动,后一笔属于婚后支付的抚养费,不能相互抵消,认定陈某已支付绝大部分抚养费,就拖欠的少量抚养费应足额给付给刘某。钟乐军律师尽职、尽责的工作,成功还原了事实真相,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