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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赔偿协议”指的是男女双方在婚前或婚内签订的在某一方提出离婚时,得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赔偿金的协议(以下简称“该协议”),通常有两种形式:第一种为首先提出离婚者需赔偿对方。另一种为忠诚协议,即一方出轨导致离婚的,需赔偿对方。实践中关于该协议效力是存在争议的,每个法院认定也可能不一致,主要的观点有以下两种:
(一)该协议无效,理由如下:
1.该协议违反婚姻法婚姻自由原则,更违反宪法规定的人身自由;
2.有关身份关系不能通过协议规范,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之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3.该协议并非当事人的真是意思表示,签订该协议时是想通过高额的赔款震慑对方,进而保障婚姻的稳定,该协议时道德领域,不应由法律规范。
(二)该协议有效,理由如下:
1.该协议体现意思自治,男女双方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该协议的内容及后果是清楚的,应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该协议体现私法自治原则,婚姻法是司法,应“法无禁止即自由”。
3.该协议内容不违反合同法第40条、52条及其他强制性法律规定,应为有效。
笔者认为,如果该协是男女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应当有效。当然,对于此类协议的认定,更需要法律从业者在实践中根据个案具体情况作出具体分析,把握好度,以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