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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认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实践中有劳动关系但是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很常见,劳动者在主张权利的时候由于没有劳动合同,只能先行提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认定存在劳动关系,一般可参照:(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2、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主张用人单位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4、劳动报酬
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申请仲裁时需要列明具体欠薪期间和数额。
5、加班费
加班费包括三种:延长工作时间加班费,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加班费,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6、代通知金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7、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即最长为11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也应当自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8、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9、高温津贴
依据《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等相关规定,从2012年起,高温津贴为每月150元,每年6月、7月、8月、9月、10月共计发5个月,总共750元。工作环境温度由用人单位举证。
10、工伤保险待遇
包括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停工留薪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具体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11、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
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补助费的标准:3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下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6个月工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在职职工6个月工资;离退休人员3个月工资。
12、赔偿因未买社保而造成的损失
由于用人单位未购买社保,发生工伤、非因工患病、生育等情况,而导致劳动者经济损失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相应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