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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抢救、治疗支出的医疗费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数额,按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二、(如果存在抢救和治疗)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抢救治疗至受害人死亡之日止。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护理费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四、交通费
受害人亲属因办理丧葬等事宜而支出的交通费,亲属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人,已超过3人一般按照三人计算。
五、住宿费
受害人亲属因处理交通事故等活动而发生的住宿费,由相关责任方予以赔偿,实践中住宿费一般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进行计算,住宿费期限一般是从受害人死亡之日计算至火化之日,亲属人数不超过3人。
六、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下)=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或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上)=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或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受害人年龄-60)】;
死亡赔偿金(75周岁以上)=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或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
七、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用
被抚养人的范围,一般来说受害人的被扶养人包括:
1、被害人的未成年的婚生子女;
2、被害人的未成年的私生子,即非婚生子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但这种情况下,被害人那方应当举出相关证据;
3、被害人的计划外生育的子女,超生子女本身并无过错,其与其他人享有同样的权利;
4、被害人的遗腹子;
5、被害人成年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计划外子女,虽然成年但是因为年老、残疾、智力障碍、精神病等原因失去劳动能力的,同时也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
6、被害人的妻子、父母、或者具有法定扶养义务的外祖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外孙
八、精神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因其人身权利受到侵害后,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向受害人或者受害人近亲属支付的费用。在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交通事故中,若受害方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肇事者一旦被判刑,法院一般不会再支持受害方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因此在构成交通肇事的交通事故中,受害方最好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九、丧葬费
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