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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即时通讯工具,微信具有零资费、跨平台沟通、显示实时输入状态等功能,与传统的短信沟通方式相比,更灵活、智能,且节省资费。微信因其上述优势目前已成为全民级移动必备通讯工具。而微信支付也因其安全便捷有效,已经逐渐成为人们主流生活消费方式。亲戚朋友之间通过微信借款也成了自然习惯,加之因为面子问题,一般都没有索要书面借条或者借据。一旦发生借贷纠纷,如何确认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就成了案件的关键。微信聊天内容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微信证据应当具备哪些条件?笔者以具体案例进行分析,以便能够对上述问题进行答疑。
一、案情介绍
宁某和谢某某是亲戚关系,谢某某由于家庭生活及经营茶叶缺乏资金向宁某借款,宁某通过邮政储蓄银行广宁支行和微信向谢某某总共出借22000元。基于信任原因,宁某并没有要求谢某某写欠条。后来,宁某急用钱,在多次催告后,谢某某才于2016年12月20日还归还了3500元,剩余18500元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时间。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宁某把谢某某起诉到广宁县人民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清偿借款本金18500元;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法院裁判
广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间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民间借贷系实践性合同,主张民间借贷的当事人应提供双方借贷合意、借款实际交付等相关证据佐证。结合本院在庭审中查明的双方关系、借款经过及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等事实,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已达成借贷合意,原告亦通过转账支付了借款。被告谢某某虽然未出具纸质借条,但电子证据亦是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能互相印证双方已形成了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故对双方22000元的借贷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确认被告已归还借款3500元,实欠18500元。现原告宁某请求被告谢某某归还借款18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和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的规定,其请求理由充分,被告应迅速归还借款给原告。被告谢某某在答辩期内没有提出答辩意见,也没有参加本案的庭审活动,视为放弃对本案证据进行质证、抗辩的权利,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上,原告宁某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谢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谢某某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借款18500元给原告宁某。
三、法律分析
微信聊天内容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成为证据使用必须达到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的标准:
1.合法性。微信聊天记录应当通过合法方式取得。如果通过暴力、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方式取得的微信聊天记录,就不具有证明效力了。
2.真实性。真实性即证明微信账号使用者就是举证者本人。如果该微信账号已经通过实名认证,则能通过微信实名认证页面加以证明。如果未实名,则可以通过微信聊天的相对方自己承认或者第三方机构辅助核查确认其使用者。
3.关联性。微信聊天记录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某种联系,和案件事实无关的聊天记录没有证明的效力。
温馨提醒:鉴于微信聊天内容等电子数据极其容易被篡改、灭失等情况,如果有条件的情况下,最好对涉案的相关微信聊天内容作电子数据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