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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九招让借款人无空子可钻!
民间借贷不仅是一种经济现象,同时又是一种法律现象。为了避免借贷双方发生不必要的经济纠纷,保护债权人的经济利益,作为民间借贷一方的出借人,做到以下九大注意事项,可以最大化的让借款人无空子可钻!
一、订立书面协议
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大多数发生在亲戚朋友之间,由于这些人平时关系比较密切,出于信任或者碍于情面,民间借贷关系往往是以口头协议的形式订立,无任何书面证据。在这种情况下,一旦一方予以否认,对方就会因为拿不出证据而陷入“空口无凭”的境地,即使诉至法院,出借人也会因无法举证而败诉。
出、借双方订立书面协议时,协议上应写有: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姓名(以户口本或者居民身份证为准);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大小写一致);币种(人民币还是外币);借款时间和还款时间(标明某年某月某日);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如果是有利息的借款,协议上必须写清利率。同时签字画押,双方各执一份。为了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出借人必须注意妥善保存书面协议等证据,以便日后发生纠纷时有所凭据。当然,如果当事人之间确实没有书面借据或合同的,但双方都承认借贷一事的,可以确认双方借贷关系存在。
二、确认当场签字
现实中存在这样的情形:在出借人要求借款人书写借条时,借款人以外面找纸和笔写借条为由,离开现场,自己书写了借条(借条实际并非借款人所写及签字),并将借条交由出借人,很多借款人确认过借条数额无误后便将钱借给借款人,导致后期出借人向借款人索要借款时,借款人不认账。如果不是当面书写的借条,一定要让借款人在场时当面签字,哪怕已经签名,也要让其再签一遍,否则后患无穷!
三、避免产生歧义
有过这样真实的案例:王某向李某借50000元,并向李某出具借条一份。一年后王某归还10000元,遂要求李某把原借条撕毁,其重新为李某出具借条一份:“王某借李某现金50000元,现还欠款10000元”。由于此处的“还”字存在歧义:既可以理解为“归还”,又可以解释为“尚欠”,所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谁主张,谁举证”,李某不能举出其他证据证实王某仍欠其40000元,因而其权利不会得到保护。为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我们应该对借条内容加以反复阅读,不留歧义。
四、切勿混淆“收”“借”
欠条和借条都是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借条是借了他人钱物时给对方写的凭据,实际上是一份简化的借款合同,它能单独反映当事之间是借贷关系,债权人仅凭借条就可以向债务人主张债权。而收条则不仅仅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还能够作为股权关系或合同履行的证明。持有收条的一方要求出具收条的一方清偿收条项下的款项,就必须证明,其所持有的收条表明的是债权关系,而并非股权关系或合同履行的证明。而要做到这一点,仅仅靠出示一张收条通常是不够的。收条的持有者在不能出具其他证据时,便不可避免地面临着败诉的风险。
五、写明具体利息
关于有无利息,利息多少,一定要用百分比写清楚。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情况下由于借贷双方是老熟人,也就只是口头约定了利息,但没有明确写在借据上,这会导致如果后期出借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法院审理后会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驳回出借人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
六、确保利率合法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七、记录交付过程
在交付方式上,就现金还是转账的选择:如果是大额的现金借款,请一定要通过银行、支付宝转账等方式交付,并留下书面材料!现实中也存在很多时候是通过第三人付款,这个时候一定要说清楚是通过哪个人支付这笔款项,建议一切欠款的动向都要用书面的形式固定下来。
八、核实相关担保
对于数额较大或存有风险的借款,应履行担保和抵押手续,要求借款人提供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第三人为其担保,或要求借款人以存单、债券、机动车、房产等个人财产作为抵押物,并都应订立书面借贷协议。如果是质押,一定要把东西拿到手或者去办理质押登记,如果是抵押,涉及到财产,一定要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而且一定要注意抵押顺位。这样,借款人一旦出现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可以向保证人追索借款或合法地以抵押物抵偿借款。
九、注意诉讼时效
随着2017年10月1日《民法总则》的施行,普通诉讼时效已经从2年延长至3年。出借人应在此期间向借款人主张债权,如果碍于面子,在关系好的时候不管不问,等到关系恶化,对方一直不还,错过期限,则法院对出借人的债权不予保护。如果没有写明还款日期,适用最长诉讼时效20年。